1987年的《計算機安全法》是美國國會于1987年頒布的,旨在為國家政府擁有的新一代計算機建立安全標準。該法的另一個目標是在立法上承認存在一種不存在的信息被稱為“機密”,但值得在國家計算機系統上進行保護。通過建立...
                    
                    
                        1987年的《計算機安全法》是美國國會于1987年頒布的,旨在為國家政府擁有的新一代計算機建立安全標準。該法的另一個目標是在立法上承認存在一種不存在的信息被稱為“機密”,但值得在國家計算機系統上進行保護。通過建立安全協議和培訓來實現這一認可是1987年《計算機安全法》的主要內容,同時還指定了一個單一的聯邦實體,國家標準局,為了監督和協調整個聯邦政府的這些努力,國會通過了《計算機安全法》,以期為國家擁有的新一代計算機建立安全標準政府。在20世紀80年代早期,當時被稱為個人電腦的東西被認為是強大的工具,而萬維網仍處于形成階段,但是,計算機的全部潛力和弱點只是猜測而已。聯邦政府已經是臺式計算機的主要用戶,無論是獨立的還是聯網的,但是沒有一個中央機構負責監督安全和培訓問題,而是負責聯邦所有的計算機,他們所儲存的信息,被隨意地分配給了三個機構為聯邦政府制定計算機安全政策是管理和預算辦公室的職責,商務部負責制定政府購買的計算機的處理和計算標準,負責在聯邦計算機上保護機密信息。這三個機構之間不存在協調工作,地盤爭奪戰很常見。1984年,羅納德·里根總統簽署了一項指令,建立了一個結構,國家安全局、國防部(DoD)和國家安全委員會在制定計算機安全標準方面負有重要責任,但他們的活動似乎把民用和國防問題混在一起,同時也危害了公民獲取政府記錄的機會。里根的命令在1987年的計算機安全法案聽證會上被撤銷,由于未能在1985年通過旨在分配給國家標準局制定和執行聯邦計算機安全標準的立法而被擱置四個具體的領域。首先,它建立了一個新的安全等級:“敏感”,是指那些應該被保護但沒有上升到“機密”級別的信息。第二,它要求為保存敏感材料的聯邦計算機系統制定統一的安全政策和做法,例如第三,該法案要求對被指派操作這些系統的人員制定統一的培訓標準該法案最終賦予國家標準局任務,在國家安全局的協助下,為所有聯邦計算機和計算機系統的安全制定可接受的最低標準,1987年的《計算機安全法》最終被2002年的《聯邦信息安全管理法》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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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于 2020-08-25 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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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分類:法律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