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父母參加康復或治療計劃時,親屬可以被授予兒童臨時監護權當對兒童進行全面臨時監護時,監護人基本上有權為孩子做出決定,并可能與孩子住在同一個家里。在許多情況下,法院必須作出決定,授予這種地位。父母的缺席或父母的無行為能力可能意味著法院必須找人臨時擔任兒童的監護人,直到父母返回或找到永久監護人。具體程序規則由地區管轄。
法院指定的訴訟監護人與和合作參與法庭訴訟的受虐待兒童的辯護律師像養父母這樣的人可能對孩子有臨時監護權,有時社會工作者也有這種責任。有時,親屬或其他最終將獲得對孩子的完全監護權的人首先被授予臨時監護權,而后又被轉化為臨時監護權。任何州都有權決定一個沒有父母的孩子,但他們通常把決策和監護的責任交給其他人,如社會工作者、養父母、朋友或親戚,無論是永久性的還是臨時性的。
如果孩子的母親被認為精神不穩定,養父母可以暫時監護孩子在監護權爭奪戰或涉嫌虐待兒童的指控中存在特殊情況,在這種情況下,可以任命一名法定代表人作為兒童的訴訟監護人。在這種情況下,監護人對兒童的所有方面沒有決策權,訴訟監護人可以與其他確實享有與父母權利相當的權利的人分享臨時監護權。
對兒童的臨時監護權可以被授予防止無家可歸的權利尋求對成年人的永久或臨時監護或監護可能有很多原因。一個常見的原因是一個人得了重病,無法做出醫療或經濟決定。疾病可能有預期的康復時間,因此,只有暫時控制才能幫助此人。在法律環境下,如果一個人精神上無行為能力,并且沒有永久監護人,法院指定的臨時監護人可能會幫助對法律事務作出決定。有時,喪失行為能力的人失去永久監護人,在這種情況下,法院可能需要指定臨時監護權,直到找到更永久的監護人為止。承擔任何人的臨時監護權的方法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地區法律,很多時候國家有權指定這種身份如果對一個人目前接受護理的方式存在擔憂,在其他情況下,人們必須申請獲得這種狀態。在這種情況下,法律援助是非常寶貴的。
監護人可能有臨時監護權在一個永久性的安排建立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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