煽動性誹謗在17世紀的英國是一種犯罪,它使以任何方式說政府的壞話都是非法的在17世紀的英國,以煽動性誹謗為理由被起訴是一種不幸的、不利的地位;陪審員不被允許對誹謗案件作出裁決。如果所指控的誹謗是誠實和真實的,被告就更倒霉了:事實不能作為辯護理由。如果被定罪,被告可能會終身監禁。在1791年通過人權法案之前,根據英國普通法,美國移民也受到同樣的誹謗罪指控1734年,紐約出版商約翰·彼得·贊格(John Peter Zenger)被控誹謗罪,這起具有里程碑意義的案件初步表明,美國以后將堅決抵制誹謗法。曾格因涉嫌發表有關紐約殖民地總督威廉·克羅斯比的誹謗材料而被捕,并被監禁8個月。最終,曾格被逮捕一個陪審團宣判無罪,事實上曾格被陪審團宣告無罪這在英國是不可能的,陪審團也被曾格說實話的論點所左右,這在英國也不算在內,這對美國煽動誹謗法提供了兩個巨大的打擊1776年美國成立后,隨著1798年《外國人和煽動叛亂法案》的通過,煽動性誹謗再次被編入法律。這一情況甚至在聯邦黨國會通過并由約翰·亞當斯總統簽署成為法律之后也發生了,該法案是由于對移民和反對政黨的反政府熱情的偏執所導致的。該法案于1801年到期。英國和美國的煽動性誹謗法最終過時,幾個世紀以來,這些法律被允許收集灰塵。在外星人和煽動叛亂行為的案例中,有些法律已經失效,而另一些則完全失去了通用性。這些法律背后的法律假設,即政府可以在需要的時候,恢復舊的誹謗法,直到20世紀才被推翻在美國,這類法律在1964年被徹底宣布為違憲,當時美國最高法院在對《紐約時報》公司訴沙利文一案作出裁決時,裁定公職人員不得因煽動性誹謗尋求金錢賠償,除非發表帶有實際惡意的聲明,如果一個實體魯莽地發布了它知道是假的材料,就構成了真正的惡意。在英國,這類法律被2009年的驗尸官和司法法案正式廢除,盡管一個多世紀以來,這項法律還沒有實施過,但在舊的普通法誹謗罪確立4個多世紀后,該法就廢除了這些誹謗罪。到2009年,對一個長期認為誹謗法文化上已絕跡的國家來說,通過廢除誹謗法的規定并不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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