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制度可以審理基于偏見和歧視的法律案件。偏見是案件中造成損害或損失的一種情況,一方或雙方可以對案件提出質疑,認為結果受到了不適當的影響要求重新審判。如果人們能夠證明他們在法庭上的案件因偏見的存在而受到損害,他們就可以接受新的審判。這是昂貴和不可取的,法院試圖避免這種情況,比如要求法官回避,如果他們對案件有個人利益
由于證據陳述存在缺陷,可能會發生帶偏見的駁回是否有可能看到一個案件在有偏見或沒有偏見的情況下被駁回。有偏見的案件被認為是最終的法官權衡了信息,做出了決定,案件不能再回到法庭上。例如,如果一個人提起了瀆職訴訟并結案,那么這個案子就被駁回了,如果他想申請更多的錢或是另一個裁決,那么這個案子就不能再回到法庭
當地媒體報道審判的方式可能會造成偏見。無偏見地駁回的案件可以被帶回法院。最終裁決尚未達成,法院可以再次審理案件。這種情況經常發生在人們錯誤地提起訴訟并要求駁回案件以便妥善地提交文件時,或者當案件出現問題而無法通過法院系統獲得公正的情況下,法官可以駁回案件,但將案件留待將來處理。法院系統也可以審理基于偏見和歧視的法律案件。如果一個人能夠證明另一個人的預先判斷或信仰造成了傷害,例如,當一個黑人因為他的膚色而被一個認為有盜竊風險的人拒絕就業時,這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歧視訴訟。法律明確禁止歧視,設立了一系列受保護的階層,包括殘疾人、老年人和不同種族的人厭女癥是指女性面臨歧視或偏見的任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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