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虛假證據會使證人面臨偽證指控的風險。不可接受的證據包括非法獲取的證據,例如在非法攔截和搜查過程中獲取的證據,以及收集時沒有妥善記錄的證據。如果對證據的保管鏈有疑問,也必須以可能是偽造或偽造為由將其排除在外。一旦收集到證據,必須始終處于執法部門的控制之下,無論是由官員親自保管,還是存放證據的安全禁閉區。如果證據在任何時候都沒有得到充分的監督,它就會受到損害,不能在法庭上使用
虛假證據的一種形式是收集不當的物品有些偽證案件涉及到偽造、偽造或污點等極其惡劣的例子,執法部門或檢察官直接參與掩蓋證據信息,從而導致證據被排除在外。有時,證據被排除在外的理由是錯誤的,這對案件造成同樣的損害,對不在法庭上的證據進行無罪開釋或可能定罪,對審判結果有著深遠的影響,案件雙方都有權對提交的物證進行審查在法庭上。這種檢查使人們有機會對證據提出質疑,如果他們有疑問或擔心,或懷疑這是假證據。檢查可能會發現偽造或篡改的跡象,可以用來證明證據應該排除在外。例如,如果在犯罪現場發現的東西被調換了當它在執法部門和被告人的監護下能夠證明在法庭上出示的證據不是真實的物品時,可以將其排除在庭審之外。當人們在證人席上作證時,他們發誓說真話。提供虛假證據會使人們面臨偽證指控的風險。偽造證據可能包括徹頭徹尾的謊言,也可能包括信息的遺漏。徹底、準確、完整地回答問題很重要,如果證人通常這樣做,諸如"我不知道"之類的陳述是適當的不知道答案。證人也可以要求重復或澄清問題,以確保他們理解所問的內容根據允許對方律師檢查物證的相同規則,對方律師可以對證人進行盤問。
偽證指控源于在宣誓時提供虛假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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