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陪審團裁決過多,法官減少損害賠償時,就會出現免除責任。在民事案件中,陪審團一旦確定了案件中的哪一方對某一事件負有責任,在決定裁決時會有一定的靈活性。提起訴訟的一方通常要求賠償一定數額的損害賠償金,陪審團可以選擇判給所要求的金額,以獲得更多的賠償金,或者少判。當陪審團裁決過多而法官減少損害賠償金時,就產生了赦免權。這必須作為一個法律問題來決定,而不僅僅是法官的意見。如果損害賠償金的裁決有限制,陪審團就必須遵守這些限制,另一方面,如果法官認為有人在法庭上接受更大的訴訟,那么法官也應該接受新的審判更合理的損害賠償。原告可以接受所提出的賠償,或者可以要求重審。如果認為委托人不公平,或者案件的情況發生了變化,而更高的裁決實際上可能是適當的,則可以要求再審。允許原告請求再審,以確保未經陪審團同意或當事人當案件到達上訴法院時,可以達成的結果之一是重審命令,但一旦案件達到上訴級別,就不在審判法院的管轄范圍之內,因此,法官必須簽發一份委托書,以便將案件發回下級法院,并賦予初審法院對案件的管轄權。這是指法官認為案件審理不當,下級法院需要重新審理案件才能得出新結果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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