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沒有嚴重傷害的案件中,法官通常會拒絕對初犯者的判決,對個人或公共財產的損害或損失的發生。一般在法律環境下,對審判的理解,"裁決"一詞只是指對案件作出的最終裁決,在刑事案件中通常是無罪的或有罪的,或者在民事案件中不負責任或不負責任。法官通常在審判結束時,在雙方都有機會陳述自己的論點之后,將這些結論記錄在法庭的正式記錄中,通常在法律和個人方面都會產生一些影響當它適用于刑事案件時,幾乎只在刑事案件中使用,而且最常用于被告人有資格被判處緩刑的情況下。緩刑通常是人們對自己的行為接受懲罰而不需要實際監禁的一種方式,大多數情況下,它適用于犯罪嚴重的案件,但有理由相信犯罪者已經從自己的錯誤中吸取教訓,不太可能再犯罪。幾乎總是這樣的情況:犯罪者必須承認有罪,才能使案件以拒絕判決告終。法院只是接受這種承認和行動沒有作出正式的宣告或作出有罪的判決。相反,法官選擇將罪犯約束在一定的緩刑期內——通常作為一種購買一種方法,以擺脫可能會在一個人的記錄中保留多年的定罪。只要罪犯犯下并堅持在緩刑期限方面,指控將完全消失。在許多司法管轄區,法官只會在未發生嚴重傷害、個人或公共財產損失的情況下,停止對初犯者的裁決。可減輕的情況是拒絕裁決的可減輕處罰的情況各不相同,并受管轄定罪和試用期量刑指南的明確地區法律和法規的約束。雖然被告的犯罪記錄通常在判決后被清除而不予裁決,但事實上,一些司法管轄區不允許這樣做。在這些地區,拒絕裁決即使順利完成緩刑,仍會導致被告有犯罪記錄例如,在美國許多州,以前的定罪或有罪判決阻止了被告通過暫緩判決來封存或壓制二級或三級案件的能力。根據州法律,拒絕判決被視為等同于實際定罪;拒絕判決僅指對缺乏正式處罰。行政處罰被廣泛認為對違法者有利,但它們并不總是真正使案件和引起它的行為消失。例如,幾乎所有50個美國州和美國領土都以類似或等同于有罪判決的方式對待拒不執行的判決,至少在行政層面上是這樣。然而,許多州讓被告的定罪記錄完全封存或刪除相當容易。不過,以前的定罪,通常會使被告無法成功地封存或撤銷當前的定罪。大多數情況下,法官不會為有前科的人簽訂扣繳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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