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入室盜竊過程中,槍支的存在足以指控被告犯有最高的入室盜竊罪。傳統的普通法對入室盜竊的定義要求被告在夜間破門而入,意圖犯下重罪,但這一定義的幾個部分在大多數司法管轄區已不再需要。首先,入室盜竊不再局限于夜間,可以在一天中的任何時間發生。其次,這一定義不再局限于住宅,甚至可以適用于無人居住的建筑物。最后,不再需要破門而入,而且大多數司法管轄區認為,意圖犯罪進入建筑物屬于入室盜竊,即使被告被邀請進入。
普通法對入室盜竊的定義要求有人為了犯下重罪而破門而入。所有司法管轄區內仍然存在的入室盜竊的關鍵要素是意圖犯罪而進入建筑物。通常情況下,入室行竊的意圖是偷東西,但進入建筑物意圖實施另一種犯罪,如襲擊和傷害里面的人,也屬于入室盜竊入室行竊罪并不要求犯罪目的順利完成。具體的入室盜竊辯護將試圖否定或排除犯罪的一個要素。在傳統的普通法中,說建筑物不是住宅而是無人居住是一種抗辯。說入室不是住宅也是一種抗辯發生在夜間。被告人也可以提出被告人邀請被告人進入的辯護。然而,這些特殊的抗辯在當今更為普遍的盜竊罪的廣義定義下是不可用的。即使在現代定義下,這是一種入室盜竊辯護,以證明被告沒有實際進入該場所;另一種入室盜竊辯護是指被告人在進入時沒有犯罪意圖。此外,大多數司法管轄區仍然對夜間入室盜竊和住宅入室行竊的處罰更重,因此,辯稱入室是在一天中不黑的時間或建筑物無人居住,這是對更嚴重的入室盜竊的一種辯護,同時也減輕了指控的嚴重性,以表明被盜物品的財產價值很小。
                    0 篇文章
如果覺得我的文章對您有用,請隨意打賞。你的支持將鼓勵我繼續創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