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集到的所有證據都必須經過核實和認證。另一個主要因素是可能導致證據問題的是相關性。一般來說,大多數法院都要求證據必須具有某種特定的相關性,以幫助確定案件的結果。例如,如果謀殺嫌疑人有對婦女的暴力史,有關該歷史的證詞和證據可能是相關的。如果謀殺嫌疑人被捕因為20年前偷了學校的吉祥物,這不太可能相關,因此可能不予受理。
法官使用證據的數量和質量來決定法律案件的結果。傳聞可能是另一個經常導致證據問題的原因。《傳聞基本法》規定,只有在以下情況下,一個人對案件的陳述才可被接受當事人可以被盤問。然而,傳聞法受到各種漏洞的制約,有時還受到法官的自由裁量權的制約,這導致人們對什么是傳聞和不是傳聞有相當大的混淆。例如,如果一份陳述解釋了一個行動發生的原因,而不是證明它發生了,它通常不被認為是傳聞,而且可能會公開記錄,如結婚證或出生證明,即使填寫記錄的書記員可能不是證人,也可以受理證據問題也可能源于未能正確鑒定證據。可以理解的是,大多數法院都有規定,以確保證據確實是它聲稱的那樣。例如,如果控方提出威脅信,并說這是被告寫給受害人的,筆跡鑒定人或證人通常必須核實筆跡事實上是被告人的筆跡。雖然這聽起來很基本,但鑒定的法律卻極其復雜,法律團隊的一個簡單失誤就可能導致大量證據因不符合鑒定標準而喪失資格關于可采證據的法律確實會引起一些證據問題,但它們通常是確保公正和合法審判所必需的。不幸的是,總有可能利用這些法律,允許重要的和有說服力的證據因技術問題而不被發現和聽不見。這肯定會導致陪審團和法官對案件的結論不正確,導致嚴重的誤判。然而,為了使法院有可能實現真正的公正,專家們認為,法庭必須爭取客觀公正,并嚴格執行有關證據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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