將內陸地產與公共道路連接起來可能需要地役權。通常,土地所有者可以出售其土地的內陸部分。在本交易中,買方在必要的情況下被授予地役權。土地所有者授予新所有者使用該財產進入內陸地塊的地役權。授予的地役權允許特定用途,但原土地所有者仍保留土地所有權。如果土地所有者分割土地并保留內陸地塊,則他或她創建必要時保留的地役權。這種地役權允許土地所有者通過在其出售的土地上行駛進入公共道路。他或她不再擁有該土地,但保留了一部分土地的使用權。這兩項地役權屬于財產,而不是原所有人。將地役權作為原始交易的一部分加以記錄是至關重要的。占主導地位的物業是受益于地役權的內陸地塊。如果該地塊被出售,地役權將因必要而繼續對新所有人而言。實際提供地役權的財產即為供役地役權。如果該財產被出售,地役權仍然有效,新所有人有義務履行該項權利。一般來說,如果需要更多的內陸財產進出口,然后需要許可證。這允許超出必要的特定用途,并且必須得到土地所有者的同意例如,內陸地塊的所有人不能假設他可以從事一項能夠在地役權范圍內產生額外交通量的業務,許可證是個人之間為了確定的目的和特定的時間而簽訂的;它與土地無關。許可證就像口頭協議一樣簡單,允許在星期天在地役權上停車,或像商務車輛一樣復雜地在工作日使用道路。如果必要性不再存在,地役權將終止。這可能是由于正在修建一條新路或購買了一塊不再將包裹置于內陸的財產。一旦必要性消失,地役權也隨之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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