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虐待或忽視兒童的案件中,可以指定祖父母或其他監護人盡管祖父母與孩子有著天然的聯系,但在世界上大多數司法管轄區,祖父母收養程序仍需要一定程度的調查,以確定祖父母是否適合收養,這種調查是在兒童因臨時或永久監護協議而住在祖父母家中時進行的。然而,在許多祖父母收養的案例中,如果孩子在祖父母的照料下生活了一段時間而沒有發生意外或沒有任何未來傷害的跡象,則認為收養適合孩子。
領養孫輩的祖父母應該為情緒問題做好準備。祖父母領養通常會阻止孩子在孤兒院等機構環境中成長,與非親屬收養相比,這種收養方式通常更受歡迎。盡管自然父母關系受到破壞,或親生父母去世,但這種收養方式仍能使兒童保持家庭意識。祖父母收養案件經過獨立評估,只有在治安官滿意的情況下才允許支持這種法律程序實際上符合兒童最大利益的信息。
祖父母收養不同于祖父母子女監護權或祖父母監護權,因為所有父母權利都轉移給收養的祖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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