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美國,警察權力的權威是建立在美國憲法第十修正案的基礎上的。正是因為有了警察的權力,政府才能制定法律、法規,并細分為更小的單位。在美國,這種權力據說是建立在美國憲法第十修正案的基礎上的由警察權力發展而來的權力應該僅限于那些保護公眾健康、安全和道德的政府機構。擁有這種權力的政府機構包括州、縣,在判例法中,有政府濫用這一權力并試圖行使過度權力的事例。
在沒有警察權力的情況下,沒有社會服務,也沒有警察部門。警察的權力一般是等級制的。一個國家的政府可以根據憲法授予警察權力,然后再將其傳遞給下一級政府,例如一個國家,這種權力會不斷地傳遞下去,每發生一次,另一個治理機構就被合法化,可以對其管轄范圍內的公民進行監管,各級政府憑借其警察權,給自己分配了許多任務這包括設定車速限制,制定和執行法律,以及征稅。在美國,這種權力被認為僅限于制定保護公眾健康、安全的法規,建立這種等級制度的能力應該建立在美國憲法第10修正案的基礎上。警察權力可以被視為有積極和消極的一面。它最大的好處是它涉及到政府有義務照顧人民。沒有警察權力,例如,沒有社會服務機構,也沒有警察部門。與之形成鮮明對比的是,政府傾向于利用這一權力不斷擴大自己的權力,有案例法規定,公民成功起訴政府濫用職權,這些案件往往涉及政府行使權力的方式被認為與造福公眾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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