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獄有時也被稱為教養院。在16世紀以前,監獄主要用作關押場所,而不是懲罰機構。早期的法律更傾向于體罰和死刑的管理,包括鞭打、打烙印、公開監禁股票、斬首、燒死木樁、肢解等。在等待判決執行的時候,囚犯們被關押在當地的監獄里,但犯罪很少會被判入獄。把犯人關在監獄里一段時間然后釋放的想法在法律上是相當奇怪的當時的制度。
懲戒所是在伊麗莎白一世女王時期建立的。英國女王伊麗莎白一世在其統治期間有很多問題要處理,其中之一是將她的國家重建成一個富裕的國家。懲戒院的建立在某種程度上影響了她的統治,即利用囚犯從事苦役。囚犯們將被監禁一段時間,而不是僅僅是一次好的鞭打提供的娛樂和警告,通常不超過兩年,被迫干苦工,這被視為感化院在1609年的法律中,管教所也提供免費勞動以增加國家財富,這可能是英國每個郡都強制實行管教院的一個重要因素。管教院的發展在后來被稱為窮人的法律中起了重要作用將貧困公民分為有資格享受社會服務的人,如老年人或體弱者,以及流浪者、乞丐和小偷。法律的目的是讓每個社區都能照顧和提供所謂的貧困人口,在建立一種機制來改革或至少懲罰那些"不應該的"窮人的時候,第一座矯正院是在16世紀中葉建造的一座宮殿,叫做布里德韋爾。因此,其他的教養院也就成了俗稱的"布里德韋爾",這個詞流傳到了英格蘭境外。監獄被關閉了但在1855年,在整個歐洲和美國都產生了一些類似名稱的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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