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書籍。國際法是一個獨特的法律論壇。在主權國家之間,沒有一個管理機構可以要求某個機構國家間的法律當然是這樣的。國家之間必須就彼此之間的關系所遵循的法律達成協議。這些協議通常被稱為論著或決議,由有關政治當局談判簽署,成為國際法文書,國際社會設立了聯合國、世界法院等審判機構,他們的職責是確保各國遵守其國際條約,否則將面臨被世界其他國家排斥的風險。世界各國區分簽署的條約和善意的姿態。簽署的條約是一項硬性法律。它將在一個國家不斷變化的政治機構中生存到這個國家退出條約。可執行性是一項具有約束力的硬法律文書的一個關鍵特征,因為它將規定如果一方違反其義務將被評估的懲罰。團結一致的聲明和善意的姿態表達了一個國家的理念,但是,如果政治風向發生變化,沒有什么能阻止這個國家朝著不同的方向發展,也許軟硬兼施的法律二分法最好的例子就是管理歐盟的國際法作為一個主權國家的共同體,成員國必須努力界定自己的官方義務。然而,歐盟所倡導的合作環境,看到了軟法行為準則和一般原則的發展,這是國家間日益趨同的表現。一些學者對這一發展持懷疑態度,因為軟法缺乏硬法的重要特征,如承擔義務、可執行性、統一性,一些人認為,最好將一個國家的義務限制在該國正式批準的硬性法律之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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