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會于1988年頒布了《雇員測謊保護法》。根據《雇員測謊保護法》,私營公司不得要求求職者接受測謊儀測試作為受雇于公司的條件。為政府機構提供安全服務的公司和在保護公眾健康和安全的崗位上工作的合同雇員除外,例如發電廠工人。在美國制造或銷售被視為受管制物質的藥物的公司也可能被要求接受測謊儀檢查,作為雇用前的篩選工具。
《雇員測謊保護法》防止了不必要的測謊儀測試受雇于私營企業,法律允許雇主在雇員涉嫌貪污或其他盜竊行為時要求測謊儀測試。然而,在這種情況下,必須采取精確的步驟。雇主必須書面解釋調查依據、損失金額以及雇員為何有嫌疑犯罪。雇員有權在測試前至少48小時通知測謊的原因以及測謊地點實際測試通常至少需要90分鐘才能被認為是可靠的。在這一過程的每一步中,雇員的權利都應該得到解釋,他或她應該收到所有與測謊有關的文件和雇主的理由的副本。測謊儀測試測量一個人的心率,呼吸和排汗輸出。考官首先使用一系列旨在引起壓力或中性反應的練習題來創建測試對象對謊言或真相的反應的基線測量。測謊儀測試的支持者認為,當一個人說謊時,他或她處于壓力之下,壓力可以用測謊儀來測量。其他人認為有些人可以愚弄考試,因為他們缺乏道德感。《雇員測謊保護法》的規定賦予求職者和現任雇員在違反法律規定的情況下享有一定的權利。例如,他們可能會向美國勞工部投訴,負責執行法規并對違法者進行罰款的機構。如果可以證明違規行為,員工也可以對公司提起訴訟。如果員工因違反《員工測謊保護法》(employee polygraph protection act)而被解雇,他或她可以要求恢復員工身份并要求支付損失的工資。
測謊儀測試一個人的心率、呼吸和排汗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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