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問題這個詞最早是由最高法院首席法官約翰·馬歇爾使用的。政治問題的概念可以追溯到19世紀初,當美國最高法院剛剛開始界定其在新成立的聯邦政府中的地位時,首席大法官約翰·馬歇爾在1803年馬布里訴麥迪遜案中首次使用了這個詞,當時他建議法院的作用是就個人權利和合憲性作出裁決,這一理論在1849年由首席大法官羅杰·塔尼(Roger Taney)擴展,他更明確地指出,有政治補救措施的問題應受到這種形式的補救,而不是最高法院的裁決。政治問題原則是最高法院的一項自我強加的規則,而不是大多數法律規定的控制聯邦政府其他部門之間行為的制衡,它被視為限制政府司法部門權力的一種手段,只賦予其對非政治問題的管轄權然而,當涉及到什么才是政治問題,什么才是政治問題時,常常會產生困惑。在大多數情況下,最高法院拒絕用政治問題理論來裁決外交政策和軍事問題。然而,除此之外,政治問題理論的使用已經成為一種趨勢相當模糊。在導致尼克松總統辭職的水門事件中,最高法院放棄了以前的原則,裁定總統不能違抗國會傳票交出證據。根據先前對政治問題的解釋,最高法院對總統作為政府的行政部門,其行為受其自身規則的制約。法律學者常常絕望地認為,界定一個政治問題的唯一方法是無休止的逐項列舉:只有在個案的基礎上才有具體列舉的術語。由于法院的性質隨著成員更替而變化,法院也可能會選擇無視先例,在法院選擇設定先例、創造例外、扭轉先前立場的情況下,隨著時間的推移,導致一場拉鋸戰。其核心是,一項政治問題裁決意在對司法部門的權力進行制衡,但許多人質疑,這種自我強加的規則是否太受約束朝廷變幻莫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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