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的調查結果必須與既定的法律先例相一致。司法克制的主要目標之一是保持政府三個部門之間的平衡——司法、立法和法官必須以一種與現行法律相一致的法律約束為目的,而不是以現有的法律規則為準繩,這種性質的一致性是這種保守觀點的支柱,它的政治支持美國司法制度所依據的價值觀:多數原則。
法官行使司法克制,在裁決時遵守憲法的具體語言。類似的原則也適用于裁決在成文法或行政法的問題上。事實上,司法限制要求審查由國會授權在這些領域立法的有關機構起草的議定書。同樣,如果這種立法的語言或含義不明確,一個克制的法官有義務聽從主要機構官員的意見,這種尊重被認為是有必要的,因為國會根據他們在這些問題上的專長任命了這些人對于這種對司法行為的限制性態度的必要性甚至適用性,存在著大量的爭論。一方面,法學家之間存在著不同程度的司法約束,或者至少,不同程度的保守行為,拘束的法官有時被稱為嚴格的建構主義者或文本主義者,這種保守主義忽視了憲法是一個"活的"文件的提議,意在與它所管轄的人一起發展。換句話說,那些根據這些條款統治的人是以嚴格的法律條文行事的,什么也不做更多。另一方面,一些克制的法學家更傾向于將他們的方法定義為解釋主義。也就是說,允許解釋法律的機會,以及向另一個政府機構尋求指導的權利。雖然仍然被認為是一種司法克制立場,與司法克制相反的是司法能動主義。后者被用作基于憲法權利受到損害的信念而否決先例的工具。最高法院和上訴法院是司法能動主義經常被證明的一個明顯的例子。這兩個機構都獲得了以推翻以前的決定來糾正錯誤判斷的名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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