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取令允許一個國家的最高法院復審其他終局裁決。最初,獲得法院令狀是提起訴訟的唯一途徑。在舊英國法院,想要提起訴訟的人必須向法院申請聽證,法院必須簽發令狀,而令狀作為一種陳述案件的許可。令狀不再起作用了。如今,訴訟只需提交動議或申訴即可開始。只要遵守所有法院規則,提起訴訟不需要法院的許可。
美國最高法院發布了調取令當它同意聽取與案件有關的論點時。在當今,法院使用令狀作為執行法院規則和強制迅速進行審判的一種方式。許多最常見的法庭令狀都涉及針對人的命令。例如,逮捕令就是一種令狀。逮捕令總是由法院批準的,基本上要求一種歸還財產的令狀,通常被用作驅逐的手段,強制地方執法部門根據法院的命令驅逐指定的租戶。
調取令要求最高法院對上訴已盡,但在其他情況下處于最后階段的案件進行復審和裁決。傳票也是法院的令狀法庭將在審判中向關鍵證人發出傳票,強迫他們出庭作證。無視傳票的人通常會被視為藐視法庭罪,這可能導致妨礙司法指控,甚至在某些司法管轄區被監禁。人身保護令,拉丁語,意為"擁有尸體,"是刑事案件中經常采用的一種程序性補救措施。法院將發出人身保護令,以調查囚犯是否受到合法審判,以及監禁條件是否合法,這涉及到囚犯被帶到法庭,并對最初的審判進行評估。令狀程序與重審不同,因為發令法院只是在尋找錯誤或疏忽,而不是事實和真相。法庭令狀也可以發給其他人,通常是較低級別的人,法院。執行令是用來迫使下級法院對錯誤的先前裁決進行補救的。當法院撤銷并發回一項裁決時,也就是說,當復審法院發回裁決進行修改時,法院簽發了一份執行令,禁止令用于同時停止多個法院的訴訟,或禁止一個法院侵犯另一個法院的管轄權。相關的錯誤令狀是用來引起起草法院注意已發表意見中的錯誤的。也許最著名的法庭令狀是調取令,一個國家的最高法院可以用來審查其他終局裁決。當最高法院或高等法院授予調取令時,它同意聽取關于某項決定是否正確的爭論。大多數情況下,爭論焦點集中在某個問題或法律解釋上,不同于使用命令令,下級法院在調取案件時將沒有機會重審或重審案件本身最終法院的裁決成為管轄法律。不同的司法管轄區存在不同種類的法院令狀,國家法律以各種方式解釋和適用有關令狀的規則。有些地方允許司法令狀和法院令狀。司法令狀有時與法院命令相同,但通常起源于法院法官或其他司法官員以專業身份行事,而不是代表法院行事。不過,在所有情況下,令狀都是最終的、有約束力的,必須遵守。處罰幾乎總是附在未執行或執行不力的令狀上。
逮捕令被視為法庭令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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