替代擔保允許民事案件中的被告、上訴人,延遲支付在審判中作出的判決,直到上訴被裁定為止。初審法院可以判決賠償金和懲罰性賠償金。個人或企業想要推翻其中一個或兩個賠償金,通常必須在上訴法院擱置判決期間,提交一份替代擔保書,以涵蓋這兩項上訴的結果。例如,如果一家公司在產品責任案件中敗訴,陪審團判決原告賠償100萬美元(USD)的賠償金和200萬美元的懲罰性賠償金,那么該公司可能必須提交一份賠償額為300萬美元的替代擔保金,外加該判決的潛在利息在上訴期間累積。一些法院可能會接受上訴人的論點,將保證金限制在賠償性損害賠償和利息支付范圍內。上訴法院通常規定必須支付所有保證金其原因是為了保證原告將按照審判法庭上的判決獲得賠償。上訴人可以從出售擔保債券的保險公司獲得替代擔保債券。如果上訴人無法支付,該公司通常負責支付由擔保擔保的金額。上訴人向保險公司付款債券的溢價,但不是債券保證的總金額。申請債券的過程通常很簡單,由一張一頁的申請表組成。一旦上訴人獲得債券,他就可以向法院提供一份通知,說明他上訴的意圖和他所公布的保證金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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