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收到的價值”是一個法律術語,用來表示在合同交易中交換了有價值的東西,但沒有特別指明它,匯票和財產契約。它滿足了歷史上的法律要求,即合同當事人必須交換有價對價才能使合同生效。“以收到的價值”一詞是指當事人約...
“以收到的價值”是一個法律術語,用來表示在合同交易中交換了有價值的東西,但沒有特別指明它,匯票和財產契約。它滿足了歷史上的法律要求,即合同當事人必須交換有價對價才能使合同生效。“以收到的價值”一詞是指當事人約定對價的價值,因此,不能以對價不足為由提出合同糾紛;是一個常用于本票的法律術語。從英國普通法衍生而來的法律制度的國家,合同法對有效合同規定了歷史要求。這在實踐中是有意義的,因為口頭和書面合同推動了商業活動。法律的目的是允許當事人確定合同的條件一份有效的合同,如果合同的條款沒有得到滿足,就要起訴違約或具體履行。歷史上,一份有效的合同必須證明一個要約已經發出,該要約被接受,并且提供了有價值的對價以換取一方的履行承諾。例如,有效的窗戶清洗合同要求工人提供特定費用的服務,業主接受服務,業主提出或承諾提供服務的對價或付款。如果窗戶清洗工未能履行或業主未能支付,法院會根據合同的有效性來判決案件,在某些情況下,當事人會基于不存在或不充分的對價而對合同的效力提出異議例如,老年人承諾將自己的房子交給親屬,但后來又改變主意,如果有已簽署的協議,則該親屬可以以違約為由起訴要求轉讓房屋;如果該親屬沒有支付任何金錢來換取財產的轉讓,法院可以認為沒有交換對價,不打算訂立買賣合同。這種安排可被視為老年人自行決定不作出的潛在禮物。為防止當事人聲稱沒有實際交換對價,或交換的對價與商品價值不相稱另一方當事人提供的物品或服務,采用了“因收到的價值”一詞。使用“因收到的價值”而使法院無法確定對價是否充分。使用這一短語時,當事人承認對價足以訂立具有約束力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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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于 2020-09-21 0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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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類:經濟金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