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多數國家都遵循版權條例,規定在屏幕上看到或通過互聯網傳播的字體不是藝術創作,因此不受版權保護。然而,字體設計策略的計劃被認為是藝術性的,是可以版權保護的。因此,要想為字體版權,作者必須保護它在軟件程序中的計劃或...
大多數國家都遵循版權條例,規定在屏幕上看到或通過互聯網傳播的字體不是藝術創作,因此不受版權保護。然而,字體設計策略的計劃被認為是藝術性的,是可以版權保護的。因此,要想為字體版權,作者必須保護它在軟件程序中的計劃或成分。字體編寫軟件程序和大綱字體編輯器,或決定字體形狀和性質的數學代碼,都被認為是有創造性的作品,因此是有版權的,默認情況下,作者最終將擁有一個字體的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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繪制出售或分發的軟件程序或字體編輯器大綱的女性可能會受到許可證的保護。大多數字體編寫者使用最終用戶許可協議(EULA)。這是作者編寫的一份定義用戶權利和限制的文件雖然EULA是自擬文件,但建議咨詢律師,以確保所使用的語言能夠充分保護作者的權利。此外,EULA可能在其原籍國得到承認,但國際間的法規可能有所不同,EULA也沒有得到一致認可。雖然版權是最常用的保護版本,但它們也是最模糊的。一些國家可能允許字體或字體受外觀設計專利而不是版權的保護。設計專利是一種有用的、通常是強大的替代品,當人們無法為字體提供版權時許多國家認為一件作品從創作之日起或在適當的政府機關登記時就受到外觀設計專利的保護例如,歐洲聯盟成員國的作品在其存在的頭三年內自動受到外觀設計專利的保護;外觀設計專利可以通過注冊再延長25年。近年來,兩項國際版權公約使世界各地的人更容易獲得版權這是《伯爾尼保護文學藝術作品公約》(伯爾尼公約)和《世界版權公約》(UCC),或在成員國首次出版作品或在首次出版后30天內在成員國出版作品的,可要求《伯爾尼公約》和《聯合國憲章》的保護。UCC特別允許成員國的版權法中的任何形式通過簽署版權來履行。國際條約有助于改善各成員國的國家版權法。然而,它們并不凌駕于創作者的地方法律之上。在尋求對字體進行版權保護時,找出東道國的版權法和影響它的國際協議是很重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