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法》是1881年印度通過的一項具有具體金融定義的法案,主要區別于支票、本票和匯票三種流通票據,是民法和刑法關于默示各方義務的依據和參照或用貨幣交換商品和/或服務的實際合同。當印度是英國君主政體的殖民地時,...
                    
                    
                        《票據法》是1881年印度通過的一項具有具體金融定義的法案,主要區別于支票、本票和匯票三種流通票據,是民法和刑法關于默示各方義務的依據和參照或用貨幣交換商品和/或服務的實際合同。當印度是英國君主政體的殖民地時,該法案通過了近20年的法律程序,最終成為通過的法案并成為普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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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人在1988年豎起了大拇指在《流通票據法》的修正案中增加了所有當事人,以涵蓋對空頭支票的處罰,該法在很大程度上偏向于支票持有人,《流通票據法》再次進行了修訂,不僅列入了接受電子支票和截短電子支票的定義,而且還填補了一些漏洞,空頭支票的持有人除了向民事法院提出索賠外,別無選擇地收款,這是一個漫長的過程,但在2002年修正案向刑事法院提起訴訟。規定每張支票的處罰為兩年以下監禁,雙倍于支票金額的罰款或兩者兼而有之的罰款導致適用法律的必要性急劇下降。《流通票據法》對影響全球人民和公司生活的交易進行了監管,只要他們從事與簽發和承兌支票有關的任何一種貨幣交易,都會影響到他們的生活支票是匯票的一種本法規定的支票也具有自由轉讓性,對受讓人具有所有權,持票人有一定的推定,如果支票被拒付,可以提起訴訟,但以任何違法或欺詐手段從合法所有人處取得支票的除外。開證行的責任和責任也在《票據法》中規定。本票也在《票據法》中規定,以及它與匯票的區別。本質的區別在于,本票是一種付款的允諾,而不是付款的要求。進一步的定義是可轉讓票據的責任能力、有效承兌的要素、如何計算到期日以及在這種情況下該做些什么票據的滅失。偽造的影響和偽造票據責任的解除也包括在內。作為所有權的持有人,票據是支付和解除任何商業義務的一種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