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是法律對特定種類的原創作品所給予的一種保護,對可以登記合法著作權的作品種類有一定的限制和限制,不同國家的立法也不同,國際上也有著作權公約保護文學藝術作品和《世界版權公約》是主要的國際版權法。 持有一本...
著作權是法律對特定種類的原創作品所給予的一種保護,對可以登記合法著作權的作品種類有一定的限制和限制,不同國家的立法也不同,國際上也有著作權公約保護文學藝術作品和《世界版權公約》是主要的國際版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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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一本書的婦女《伯爾尼保護文學藝術作品公約》創始于1886年9月8日,于1896年5月4日首次完成,此后又修訂了5次《紐約時報》最近一次修訂是在1979年9月28日。截至2010年,公約共有164個締約方。1952年9月6日通過《世界版權公約》,1971年7月24日修訂。公約共有65個締約方,其中一些也是伯爾尼公約的締約方。這兩個公約都是為了允許對于締約方之間和締約方之間的個別差異,對合法版權的限制因國家而異。例如,《伯爾尼公約》規定,作品"除非以某種實質形式加以固定,否則不應受到保護"是由特定國家決定的,事實上,在沒有"有形形式"的情況下,一部作品的合法版權是無法獲得的。換句話說,一個人頭腦中完全發展的俳句在美國是沒有版權的,例如,它現在就受到了法律版權保護,寫在一張廢紙上。一件作品的法定版權期限也有區別。例如,在一些國家,法定版權期限限于作者的壽命加上50年,而在另一些國家,則是作者的壽命加上70年在美國,版權法很復雜,一般來說,1923年以前出版的作品現在被認為是公共領域的作品。1923年至1968年之間出版的作品可能仍然有法律版權,也可能沒有,根據版權是否續期和/或原始出版物是否有適當的版權聲明。因此,對于某些作品,合法版權是否有效取決于其所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