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安全法涵蓋了大量的國內和國際法律問題,這些問題和法律在每一個聯邦政府的管轄范圍內都是不同的,每個國家的外交政策與國家安全法直接互動,各種政府實體共同管理一個國家的國家安全 根據國家安全法對活動進行全球管...
國家安全法涵蓋了大量的國內和國際法律問題,這些問題和法律在每一個聯邦政府的管轄范圍內都是不同的,每個國家的外交政策與國家安全法直接互動,各種政府實體共同管理一個國家的國家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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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國家安全法對活動進行全球管理的人在政府系統的不同部分中是分開的。每個國家對其國家安全法的管理各不相同。行政部門可能有權創建和或管理外交政策和外交情報的各個方面立法部門之間分工負責,這可能包括參戰或批準外國條約的權利。司法部門審查行政部門或立法部門完成的活動,以確認行動在法律范圍內。多個政府簽訂國際外交條約,然后成為各自國家安全法的一部分在條約上簽字的國家。許多國家是一個或多個多司法管轄權的法律顧問的成員,他們可能在各種問題上制定政策。聯合國就是這樣一個團體。任何由聯合國在其成員國內援引或執行的國際條約都必須向聯合國登記。聯合國憲章包括這一要求,以防止各國政府之間簽署秘密條約。任何一個國家都可以指定不同類型的協定,這些協定在國際上可被視為一項條約。這允許該國在其不同的政府部門之間分離執行任何此類協定的權力這些名稱是國內法如何與國際法共同制定國家安全法的一個例子一個聯邦政府的國內法可能會明確規定一個國家的國家安全法是如何管理的。這些法律可能會設立一個政府的不同部門,例如國防部或情報機構的建立。這些聯邦政府機構之間的互動方式因國家是否處于和平狀態或戰爭狀態而有所不同。在戰爭時期,大多數國家安全法活動比和平時期更為緊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