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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審計報告準則實施后,上市實體財務報表的審計報告將增加“關鍵審計事項”部分,披露與審計項目相關的個性化信息,這將增加審計報告的信息含量和相關性,提高審計項目的透明度!體現了以投資者為中心,提供對投資者決策有用的個性化信息的要求,這也是注冊會計師審計價值的所在!
雖然,剛開始審計報告披露的關鍵審計事項可能因為專業勝任能力的問題“不會寫或不敢寫”,或者因為客戶的強勢“不能寫”,或者因為工作量問題“不想寫”,但是隨著投資者及社會公眾對審計期望的要求越來越高,監管環境的越來越嚴,我相信注冊會計師將會提供越來越多的有用的信息,審計工作將變得越來越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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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共九項標準,你逐一對照:50萬元 以下部分 50-100萬元部分 100-500萬元部分 500-1000萬元部分 1000-5000萬元部分 5000萬元-1億元部分 1-5億元部分 5-10億元部分 10億元以上部分 2000元 2‰ 0.9‰ 0.7‰ 0.5‰ 0.3‰ 0.15‰ 0.1‰ 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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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沒有統一標準的,而且也看你公司的注冊資本及你的營業額,還有你銀行的往來情況,會計師事務所都會根據他們所擔當的風險來收費的,但是一般小規模的公司,舉個例子,普通貿易型的,年營業額在三四十萬左右,注冊資金十萬的,銀行沒什么抽逃資金或者是大的收入又不不開票的話,一般都是在1000左右吧,深圳的行情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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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定罪量刑指南
最高人民法院
尊敬的大合議庭各位法官:
感謝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再審決定并提審顧雛軍申訴案。
感謝大合議庭五位法官和兩位助理法官嚴謹審慎的審理本案。
感謝最高人民檢察院支持再審并如實陳明自己的觀點。
京衡律師事務所接受顧雛軍的委托,指派陳有西律師,擔任再審階段的刑事辯護人。同童漢明一起,參加再審程序為顧雛軍原判三罪進行無罪辯護,陳明律師意見。
顧雛軍案是有國內外影響的、中共十六屆三中全會以后有標志性意義的國進民退、民營企業被錯判追究的典型冤案。
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2006)佛刑二初字第65號《刑事判決書》,和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008)粵高法刑二終字第101號《刑事裁定書》,錯誤認定,判決顧犯的三項罪:虛報注冊資本罪、違規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挪用資金罪,數罪并罰刑期十年。
經過我們長達六年的審閱原案卷證據和進行補充調查,認真甄別研究,認為確系錯案。顧從2012年出獄后,就一直喊冤,要求再審。現在,終于在中央明確提出保護合法產權的精神、在中共十九大召開后不久,作為最高法院直接決定再審的三大案件,正式進入再審程序。
我們希望這次貴院的再審,能夠排除原判的影響,實事求是地查清真相,還本案以本來面目,正本清源,果斷地宣判顧雛軍無罪。
我們的具體辯護意見,在我們為顧雛軍研究代書的《刑事申訴書》中,已經有了充分的闡述。法庭也已經事先充分研究審查,認為原判確有錯誤,決定再審。我們除堅持《申訴書》中已經闡明的事實、證據和法理分析觀點外,再從律師當庭辯護角度,詳細向合議庭陳述無罪辯護意見。
一、原一、二審法院判決情況
顧雛軍,2005年7月28日被佛山市公安局限制自由,29日被宣布刑拘,9月2日被逮捕。2006年9月14日到30日,佛山市檢察院對其提出公訴,11月7日始,佛山市中級法院連續兩次開庭12天,在其被捕2年5個月后,才于2008 年1月30日,作出(2006)佛刑二初字第65號《刑事判決書》,僅從這一審判過程看,就知本案的復雜和程序上的嚴重問題。一審的判決,否定了三罪的控方的主要證據支柱,即公安作出的22份司法鑒定報告,本來就已經可以確定無罪,但是由于違法的干預,一審仍然作了有罪認定。判決主文為:
一、犯虛報注冊資本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 660 萬元。
二、犯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0萬元。
三、犯挪用資金罪,判處有期徒刑8年。
總和有期徒刑 12 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0年,并處罰金人民幣680萬元。
顧上訴至廣東省高級法院后,原合議庭審理了1年2個月,程序又是嚴重超期違法的。2009年3月25日,廣東省高級法院作出(2008)高法刑二終字第101號《刑事裁定書》,對一審判決的事實和理由,作了很多糾正,有很多事實方面的澄清和否定,但是結論,仍然是錯誤地維持了原判。
從偵查到終審,顧雛軍被關押了3年8個月。格林柯爾系五個上市公司和企業的上百億財產,全部喪失。2012年9月6日,顧雛軍經法定程序減刑,服刑期滿出獄,前后服刑7年1個月零8天。
二、關于啟動再審改判的法定情由
1、新的能夠證明無罪的證據和法律依據出現
顧雛軍減刑出獄后,經過查找原公司資料,原來公安機關故意不提取、隱瞞提取、或者提取后故意隱瞞不向檢察院、法庭提交,以及顧在原審法庭上,已經存在和出現,一再申請法庭查明,而被故意忽略的、能夠證明其無罪的證據,被查找和閱卷發現。足以證明顧雛軍案的原審判決是確鑿錯判,應當提起再審改判。
無罪新證據,和新發現的原判未正確適用的法律依據有:
A、 關于“虛報注冊資本罪”不能成立的無罪證據
(1)廣東格林柯爾公司《高新技術企業認定證書》,2003年頒發,2004年換發。按廣東省案發時階段和其后一直有效的規定,可以按70%無形資產出資注冊。一審公檢法都故意遺漏。顧在一、二審開庭時,一再要求法院調取,沒有被同意,現從公司檔案中找到。原件被公安機關辦案時查抄,一直沒有發還,也沒有出現在案卷中。這次最高法院依照我們的申請,已經向廣東省科技廳調取相關說明到案,證明如實。最高檢察院對該事實沒有異議。
(2)中共廣東省委辦公廳、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加快民營經濟發展的有關配套文件的通知》。2003年9月29日(粵辦發〔2003〕17號),《廣東省關于促進個體私營經濟加快發展的實施辦法》第7條:允許以技術等無形資產作為資本投入辦企業。技術人員用以法律形式取得產權的高新技術成果或專有技術投資興辦民營科技企業的,其成果經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門認定的科技評估機構評估后,技術成果作價金額占企業注冊資本的比例可不受限制,由投資各方協商約定。(證據二)。佛山當地政府和工商機關當時招商顧雛軍來投資收購科龍時,就是按此規定對他承諾的。可以用知識產權技術專利出資。
(3)國家科技部2006年5月23日國科發政字〔2006〕150號文件《關于廢止以高新技術成果出資入股有關文件的通知》:根據《公司法》有關規定,下列有關以高新技術成果出資入股的文件予以廢止。以技術成果出資入股執行《公司法》的有關規定,不再經科技管理部門認定。(證據三)即放寬了原來的20%以下的限制,可以突破。
(4)新《公司法》(2005年10月27日,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第27條: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全體股東的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于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30%。(即無形資產等其他資產出資可以達70%)。根本改變了舊《公司法》第二十四條注冊資本中無形資產只能占20%的規定。(證據四)上述的證據3科技部的廢止舊規定,就是為了同這個新公司法進行銜接。顧案是完全要適用的。
(5)廣東省《關于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的若干規定》:以高新技術成果向有限責任公司或非公司制企業出資入股的,高新技術成果的作價金額可達到公司或企業注冊資本的35%,另有約定的除外。《關于以高新技術成果出資入股若干問題的規定》(2006年5月廢止)第三條以高新技術成果出資入股,作價總金額可以超過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但不得超過百分之三十五。即當時已經可以突破20%,新《公司法》后進一步廢止了這個35%的限制。這次法庭已經查明,最高檢察院對該事實沒有異議。
B、關于“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不能成立的無罪證據
關于科龍電器在顧雛軍收購之前,已經兩年巨額虧損的證據。2000年安達信會計師行出具的《廣東科龍電器股份有限公司2000年年度報告》,虧損6.78億,每股虧0.68元;《廣東科龍電器股份有限公司2001年年度報告》虧損15.6億,每股虧1.57元。
顧雛軍接手前,《廣東科龍電器股份有限公司2001年財務報表》,審計會計師行安達信對該報告出具了保留意見如下:“根據我們的審計結果,我們認為科龍電器存在持續經營的問題。”“我們認為科龍電器的持續經營存在嚴重問題”。
顧雛軍接手后,《廣東科龍電器股份有限公司2002年財務報表》,在這份《財務報表》及其《審計報告》中,審計師對科龍的持續經營能力已經有了完全的信心,對其所領導的新任管理層的經營行為沒有出具任何性質的保留意見。公司的存貨,從12億元降到11億元,賬上的貨幣資金從7.8億元增加到14億元,利潤從虧損15.6億元變成了盈利2億元。壓貨后的歷年退貨數,從6億多元下降到3億多元,到了年銷售量的10%以下。可以直接證明判決書所稱的“顧雛軍增加壓庫銷售”,完全違背了這些證據能夠證明的事實真相。
判決書認定顧雛軍是用“壓貨銷售”方式虛增業績。其實顧雛軍接手后,是降低了壓貨銷售中退貨的比例。原科龍接手前,壓貨銷售中退貨比例連年高達全部銷售總額的15%-20%。而顧雛軍在接手后在公司大會上提出了明確要求,必須將壓貨銷售中退貨比例降到總銷售額的10%以下。事實證明,2002年壓貨銷售中,退貨比例僅為7%,達到了顧的大會報告要求,明顯小于原接手前。這樣,法院判決對基本事實就是作了完全顛倒的認定。其中的數據4.7億,是發生在2004年的情況,同“保持第三年不虧”的2002年,也毫無關系,法院又是作了張冠李戴的認定。證明一審判決的理由,完全違背了事實真相。
關于2002年后銷售業績增長,主要依靠國際市場的新證據。2002年到2004年的國際市場銷售業績表。2002年,銷售1.1億美元,2004年,提升到4.17億美元,國內銷售達50余億元人民幣。壓貨銷售,只有4.7億,10%以下。判決原認定顧雛軍是靠虛假壓庫銷售,虛增業績,才保持科龍2002年的盈利。這些新證據,可以證明,完全不是事實。原審法院作了沒有證據的違背事實的認定。
這些上市公司的公開財報,網上一直存在。這次為了有司法證據的確定效力,我們又進行了公證,《公證書》已經提交給法庭,可以作為直接證據。
上述證據可以證明,顧雛軍是2002年度1月收購入主科龍,幫助順德市政府接收了爛攤子,是幫助政府背包袱、挑擔子,而不是買到金娃娃。不存在所謂的國有資產流失。當時喧囂一時的郞咸平的所謂《國退民進的一場盛宴》,完全是不顧事實的憑空杜撰、嘩眾取寵和栽贓陷害。對全社會造成了惡劣的誤導,導致了證監會的錯誤的立案和偵查。顧雛軍接手科龍后,由于按現代企業制度抓質量管理,和利用顧的原有國際銷售網打開了國際市場,所有的公司財務數據都有根本性的改善,并且只用一年時間,就將科龍從死亡邊緣救活了。
C、 關于“挪用資金罪”不能成立的無罪證據
在顧雛軍被捕后,科龍公司聘請畢馬威會計師事務所根據科龍提供的銀行資金往來票據,就科龍系公司與格林柯爾系公司之間的往來進行專項審計,并作出了《關于畢馬威華振會計師事務所調查結果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這份公告我們已經公證,提交給法庭作為證據。
當時顧雛軍已經被關押,格林柯爾已經易主,經營權已被接管,是以審查顧雛軍犯罪的眼光、要求查出問題的方法,來進行委托審計的。當然不想審出對顧有利無罪的證據,會最大限度地傾向性地向畢馬威提供對顧不利的票據賬冊,隱瞞一些對顧有利的債權(顧發現有一筆從科龍轉向順德格林柯爾的3200萬元的票據就是偽造的)。但即便是這種不可能公正的專項審計,仍然證明,在顧雛軍控股科龍電器期間(2001年10月1日至2005年7月31日),從科龍系公司流入格林柯爾系公司的資金是21.69億元,而從格林柯爾系公司流入科龍系公司的資金為24.62億元,這就證明了科龍系公司至少尚欠格林柯爾系公司2.93億元,沒有歸還。將錢匯給科龍系企業,只是還款,根本不存在挪用。同原來的財報的審計報告基本吻合一致。結論都是格林柯爾享有債權。
最高法院本次審判的合議庭,根據我們庭前會議的申請,已經向畢馬威會計師行調取到出具的江西科龍和江西格林柯爾之間的2002年7月到2005年4月期間《財務審計報告》原件。其中第29頁:科龍流入資金為13.36億,流出為9.74億。(證據十)科龍順差為3.62億。同上述我們公證的公告中的有債權2.93億元,少了6900萬。但是兩個數字都體現了格林科爾享有2.93億債權,可以直接推翻挪用資金的指控。根本不存在江西科龍的錢,被顧雛軍挪用到江西格林柯爾,用于注冊揚州格林柯爾的事實。相反,是科龍還欠格林柯爾的錢。這是清楚的還款行為,根本不是挪用行為。
根據顧雛軍自己計算,借給科龍的債權絕不止此數,而是有4.87億。由于他被關押,賬冊被查他的權力勢力和接管了他的所有上市公司的人控制,沒有辦法進行客觀公正的全面審計。格林科爾享有的債權被嚴重損害縮水。因為顧雛軍是帶了1.7億美元到中國并購投資創業的,以格林科爾的資金收購嚴重虧損的科龍電器,資金是喂入,而不是套出。科龍的生產流動資金,都是先靠格林科爾公司投入的。一塊是注冊資本金,除此之外的不足就靠向格林科爾系借款周轉,根本不可能從科龍挪用套出資金。
這些債權證據,原先二審時就已經存在。原辯護人李貴方、童漢明律師,當時就向廣東高院提交了這些證據。見廣東高院《刑事二審訴訟卷宗》共15冊第6冊《訴訟資料接收憑證》。畢馬威會計師事務所《現金流向報告》第二部分及附件第23-30頁。蹊蹺的是,這些證據不見了,只有接收證據的目錄中有,具體證據失蹤。被原審法院直接無視,故意忽略。現在最高法院調取的新證據,證明了這些審計報告的真實存在。可以證明,根本不存在顧雛軍挪用科龍資金的事實。原審法院判決,認定斷章取義,違背事實真相。
三、原審認定證據確有錯誤,應當依法改判
1、22份公安鑒定證據法院已經認定全部無效
佛山市中級法院一審判決書,第187頁明確評判:“控方提供的22個司法會計鑒定報告,不能采作證據使用”。
這是一個重大的證據體系的摧毀、證據鏈的斷裂。按此邏輯,順理成章的結論,全案必然是無罪判決。因為主要的指控證據已經被法庭調查否定了,沒有證據可以證明顧有犯罪事實。
需要說明的是,這22份證據,是直接證明三個罪的證據基礎,不單單指虛假注冊問題。因為對顧雛軍的虛報注冊資本罪、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挪用資金罪的定罪,控方指控,都是依據和建立在這22份《司法會計鑒定報告》的基礎上。也是當時佛山公安局關押偵查顧雛軍二年多,一直不同意對其取保候審的基本證據理由。在基本證據體系不成立的情況下,全案就基本事實不清、基本證據不足,法益歸于被告,疑罪從無,當時就應當判決被告人無罪。
因為這些證據一旦無效,證明顧雛軍有虛報注冊資本罪、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挪用資金罪案的指控,都直接失去了證據支持。原權威的國際著名會計師行,畢馬威的《科龍和格林柯爾系公司的資金往來的專項審計報告》、德勤華永的歷年的上市公司《審計報告》和《財務年報》等非常嚴格的上市公司公報中的年報數據,自然恢復了其效力,均不容置疑。可以直接證明三罪的不能成立。而且順德格林柯爾原注冊時的驗資報告,也不能被推翻,虛報注冊資本一說更是無從談起。
但是,原一、二審法庭,都在沒有直接罪證的情況下,仍然錯誤地對顧雛軍,作了枉法的有罪判決。
2、股民的經濟損失的證言已經被法院認定違法無效
《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條【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是指:依法負有信息披露義務的公司、企業向股東和社會公眾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財務會計報告,或者對依法應當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規定披露,嚴重損害股東或者其他人利益的。
佛山市中級法院一審判決書,第187頁明確評判:“對股民的經濟損失的證言,因提取程序不合法,不予采信”。(證據十二)(對證人的取證時間連續長達37個小時)除此以外,再沒有其他證據能夠證明,顧雛軍和科龍公司有對股民造成損失的任何其他證據。因此,本案中對顧雛軍的“虛假披露信息罪”的指控,因沒有直接損失的證據,該罪名直接不構成,判決錯誤。
3、揚州機電公司經理王大慶的證言沒有全面提交法庭,將借款合同的情節隱瞞,說成是股權款被顧雛軍挪用,不能采信
原判采信的揚州機電公司經理王大慶的證言沒有全面提交法庭,提交法庭的陳述虛假、將6300萬借款說成是股權轉讓款和分紅款,從而說成是顧雛軍挪用的。原審法院沒有調取前兩次證言。從后證的筆錄中的這句“今天繼續就有關問題依法詢問”可以看出,應當調取。
另外,《付款通知書》如果沒有指令人揚州亞星客車股份公司的蓋章和顧雛軍的簽字,不可能依此支付6300萬。系明顯事后偽造。(證據十四)《借款協議書》是真實存在的法律文件,證明了6300萬實為借款。(證據十五)而不是挪用。客觀證據的效力,虛假證言不能對抗。
因此,根據以上十五項新出現的事實證據,和原審已經確認無效卻被實質采用為有罪的證據,都能夠全面地證明本案的事實是一個徹頭徹尾的錯案冤案。再審法院應在該新證據的基礎上依法改判。
四、從罪名變遷看本案全案的誣陷真相
上述三個罪名,從證監會查案罪名、到公安偵查罪名、再到檢察院罪名的變遷,就可以看出全案的不實虛假和有關部門故意構陷的真相。起于誣告,成于羅織,是導致顧雛軍和格林柯爾系五個上市公司被查死、整垮的基本過程。其性質是十分惡劣的。
1、誣告罪名“重大擔保不披露”起禍,公安環節就已經排除,根本沒有這回事。
2004年12月1日,廣東證券監管局給科龍電器一封《詢問函》,此函要求科龍電器回答,科龍電器,是否從廣東發展銀行第二營業部,開出了一份金額為2.76億美元的《擔保函》。科龍電器董事會于2004年12月4日,即3天后,立即回函給廣東證券監管局:報告并無任何2.76億美元的擔保事實,并附上廣東發展銀行蓋了公章的《證明》。此事本已經完全澄清。
但2005年2月,廣東證券監管局局長劉××仍然以這莫須有的2.76億美元擔保的罪名,上報中國證監會,申請對廣東科龍電器進行立案調查的批準程序。導致中國證監會誤聽誤信,對科龍公司和顧雛軍錯誤立案。這封現在已經被排除,根本不存在的完全虛假的捏造舉報,成了本案的導火線。
制造這一假材料的目的,根據顧雛軍的舉報和公司的分析,是佛山市個別官員,出于尋租貪利目的,為掫取科龍的股權趕走顧雛軍,為利益關系人掠奪已經欣欣向榮的科龍公司,而故意授意羅織的。試圖用證券監督和司法手段,從顧雛軍手中,搶奪勢頭日盛的科龍電器等上市公司的控股權。
2、中國證監會移送的八個罪名也全部虛假,公安初查環節就已經排除五項。
在案證據,證監會的《移送處理函》,列舉了顧雛軍和科龍的八項大罪,根據廣東局的誣告,對科龍公司進行了“稽查”,并于2005年6月30日,形成對顧雛軍構成犯罪的書面意見。向公安部發了一份《關于將廣東科龍電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顧雛軍等人涉嫌犯罪行為案移送公安機關處理的函》。在該函中,證監會極其夸張的認為顧雛軍及其控制的公司,存在以下八項嚴重犯罪:
1、侵占、挪用累計33.2億元;2、詐騙財產累計2.078億元;3、詐騙國有土地或侵占利益;4、虛假出資、抽逃注冊資金,格林柯爾虛構注冊資本;5、編制虛假銀行票證,提供虛假財務報告;6、偽造身份證、公司印章;7、開設帳外秘密賬戶;8、涉嫌挪用8033萬元用于非法目的。
這份《函》所涉內容,是證監系統和地方個別官員,為了一己私利,而肆意捏造的,借著保護國有資產、防止國有資產流失的社會輿論引導,對顧雛軍及其企業進行一棍打死,全部剝奪。這一行徑已經被事后的法院公開審判證實。這給顧雛軍及其公司,造成了非常嚴重和惡劣的影響。公安部在此函的影響下,指令廣東、佛山公安機關,于2005年7月29日對顧雛軍執行刑事拘留,并一直不同意取保,關押偵查二年多。直接導致了冤案的產生。
廣東兩級公安機關,經過偵查審查后,對侵占、詐騙、假票證、偽造印章、秘密賬戶等五項罪,全部查明虛假排除,證明是誣告。作為國家級的中國證券監督機構,對一個有五家上市公司的法人代表,沒有經過行政程序的審查、處罰、聽證、核實,沒有行政檢查和處罰告知,如此直接用刑事方式羅織罪名,一擊致命,這是常規思維非常難以理解的。
3、檢察機關起訴書罪名,又被法院審理后排除若干指控
佛山市檢察院審查起訴后的起訴書,列了四個罪名:虛報注冊資本罪、提供虛假財會報告罪、挪用資金罪、職務侵占罪。其中職務侵占罪,是為了阻止全國工商聯向國務院辦公廳匯報,進行的協調,防止顧雛軍取保候審成功出來,而故意添加的新罪名。是完全無中生有不能成立的。法院審理后,仍然排除這一根本不能成立的控罪。留下了三罪。證明完全是為了對付北京的協調意見放任而為。三罪中的虛假財會報告罪,因為會涉及否定國際著名會計師行的嚴謹的上市財報,會遭到有力阻擊,因此換成了違規不披露重要信息罪進行起訴。
4、佛山中級法院一審判決的罪名
佛山中級法院認定了顧雛軍犯虛報注冊資本罪、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挪用資金罪,三項罪名,排除了侵占罪。其中挪用資金認定,減少為3.53億元。三罪并罰,判顧雛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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