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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薪30萬的財務審計主管:這是我工作10 審計報告分幾種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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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薪30萬的財務審計主管:這是我工作10年看過最實用的審計報告

    我們精選了一下網友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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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薪30萬的財務審計主管:這是我工作10年看過最實用的審計報告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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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天,小編大方分享給大家這套最全最實用的審計報告模板!希望對你有幫助!

    (文末有福利)

    公司財務審計報告首頁

    一、公司基本情況

    二、審計實施情況

    三、被審計企業基本財務情況

    (一)審計前后企業基本財務數據的變化及原因


    (二)審計后任期內各年度財務狀況

    (三)審計期間內各年經營成果

    四、審計中發現的主要問題

    (一)會計信息方面

    (二)重大經營決策方面

    (三)內部控制方面

    (四)不良資產方面

    五、審計建議針對審計發現的突出問題,從政策、制度和出資人監管等方面分析原因,提出如下建議

    六、其他事項

    七、附件

    好了,篇幅有限,就不和大家一一展示了,



    想/要/完/整/財/務/審/計/模/板/資/料/噠/小/伙/伴,

    點/擊/小/編/頭/像/斯/我/回/復“審計”即/可/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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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審計報告分幾種啊?

    我們精選了一下網友答案:

    審計報告類型按照注冊會計師發表意見或無法發表意見,審計報告可分為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否定意見的審計報告和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 在我國審計實務中,通常將無法表示意見理解為一種意見類型,這種理解是不準確的。 根據審計理論,無法表示意見是注冊會計師放棄發表意見的情況,并不對會計報表是否合法與公允反映發表意見,因此它不是一種意見類型。例如,美國“報告準則”第四條指出,報告應當包含針對財務報表整體發表意見,或聲明不能發表意見。對審計報告也給出了類似定義,審計報告是指一份文件或記錄:該文件或記錄是根據為檢查發行證券的公司對證券法規執行情況進行的審計所編制的;在該文件或記錄中:會計師事務所對財務報表、報告或其他文件發表意見,或聲明無意見可表達。從國外審計文獻看,尚未發現將無法表示意見作為一種審計意見。實際上,無保留意見、保留意見、否定意見和無法表示意見構成了四種審計報告類型,而不能籠統地說四種意見類型。 區分審計報告類型的標準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是最普通的審計報告。據國外文獻統計,注冊會計師出具的審計報告90%以上都是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我國的比例可能低一些,主要與企業的質量有關。假如注冊會計師認為會計報表符合合法性與公允性,沒有在審計過程中受到限制,且不存在應當調整或披露而被審計單位未予調整或披露的重要事項時,應當出具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在決定出具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時,假如認為審計報告不必附加任何說明段、強調事項段或修正性用語,注冊會計師應當出具標準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即標準審計報告。保留意見適用于被審計單位沒有遵守國家發布的企業會計準則和相關會計制度的規定,或注冊會計師的審計范圍受到限制。只有當注冊會計師認為會計報表就其整體而言是公允的,但還存在對會計報表產生重大影響的情形,才能出具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假如注冊會計師認為所報告的情形對會計報表產生的影響極為嚴重,則應出具否定意見的審計報告或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因此,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被視為注冊會計師在不能出具無保留意見審計報告的情況下最不嚴厲的審計報告。只有當注冊會計師確信會計報表存在重大錯報和歪曲,以至會計報表不符合國家發布的企業會計準則和相關會計制度的規定,未能從整體上公允反映被審計單位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注冊會計師才出具否定意見的審計報告。注冊會計師應當依據充分、適當的證據,進行恰當的職業判定,確信會計報表不具有合法性與公允性時,才能出具否定意見的審計報告。據文獻統計,注冊會計師很少出具否定意見的審計報告。只有當審計范圍受到限制可能產生的影響非常重大和廣泛,不能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以至無法確定會計報表的合法性與公允性,注冊會計師才可出具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無法表示意見不同于否定意見,它僅僅適用于注冊會計師不能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的情形。假如注冊會計師發表否定意見,必須獲得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無論無法表示意見還是否定意見,都只有在非常嚴重的情形下采用。在某些情況下,注冊會計師可能通過增加一個強調事項段修正審計報告,而該事項在會計報表中得到更具體的披露和廣泛的討論,增加這一強調事項段并不影響審計意見。因為從理論上講,在意見段之后增加強調事項段,并不對會計報表構成任何保留,也不影響審計意見的類型,只是增加信息含量,提請會計報表使用者關注。遺憾的是,某些會計師事務所為了滿足上市公司的要求或屈從于客戶壓力,隨意改變審計意見的性質,或將本應發表審計意見的事項僅僅作為強調事項加以說明,以此達到既不得罪客戶、又不承擔法律責任的目的。因此,審計準則只規定存在持續經營能力問題或其他重大不確定事項時,注冊會計師才應當或應當考慮增加事項段。中對持續經營問題作了具體規定,不再贅述。關于不確定事項,是指其結果依靠于不在被審計單位的直接控制之下但可能影響會計報表的未來行動或事項。當不確定事項符合以下條件時,即使會計報表附注已作充分披露,注冊會計師也應當考慮在審計報告中增加強調事項段:很可能的不確定事項,并且是重要的;可能的不確定事項,并且是極為重要的。 區分審計報告類型的重要依據注冊會計師在出具保留意見、否定意見和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時,要判定不符合國家發布的企業會計準則和相關會計制度的規定或因審計范圍受到限制是否影響重大,往往離不開重要性水平。在其他條件相同的情況下,重要性水平是考慮審計報告類型的重要依據。假如某項錯報或審計范圍受到限制對被審計單位會計報表的影響并不重要,預計也不會對未來各期會計報表產生重要影響,注冊會計師就可出具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 1、錯報金額與重要性水平的比較根據,重要性是指被審計單位會計報表中錯報的嚴重程度,這一程度在特定環境下可能影響會計報表使用人的判定或決策。在確定審計程序的性質、時間和范圍以及評價審計結果時,注冊會計師應當合理運用重要性原則。注冊會計師對重要性水平的評估取決于被審計單位的具體情況、會計報表項目的性質和自身的專業判定。注冊會計師在運用重要性原則時,應當考慮錯報的金額和性質,并合理選用重要性水平的判定基礎,采用固定比率、變動比率等確定會計報表層次的重要性水平。重要性水平的判定基礎通常包括資產總額、凈資產、營業收入、凈利潤等。例如注冊會計師可以采用資產總額的0。5%1%,凈資產的1%,營業收入的0。5%1%或凈利潤的5%10%等,確定重要性水平。注冊會計師可以對會計報表確定一個重要性水平,也可以根據不同的行業確定兩個重要性水平。驗證重要性水平是否合適的方法是將其納入計算財務指標體系中,觀察對財務指標的影響。測試時,運用的財務指標既涉及資產負債表又涉及利潤表和其他財務資料時更加有效,如凈資產收益率。下面將錯報金額與重要性水平進行比較,以判定出具審計報告的類型。錯報金額不重要當錯報金額或審計范圍受到限制而影響的金額不大,遠遠低于重要性水平,不至于影響會計報表使用人的決策,因而注冊會計師認為該金額是不重要的,就可以出具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例如,被審計單位辦公用品直接作為治理費用,因其金額很小,錯報就不重要,可以出具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錯報金額重要但就會計報表整體而言是公允的當錯報金額或審計范圍受到限制的金額超過重要性水平,在某些方面影響會計報表使用人的決策,但對會計報表整體而言仍然是公允的,注冊會計師可以出具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例如,被審計單位在資產負債表日擁有的存貨金額較大,已將其用作商業銀行貸款抵押品,但沒有在會計報表附注中進行披露。假如其他商業銀行利用該會計報表進行貸款決策,因不了解存貨已作抵押就會受到一定影響。但存貨的錯報并不影響現金、應收賬款和其他會計報表項目以及整個會計報表,因此,注冊會計師出具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是合適的。錯報金額非常重大且影響非常廣泛以至會計報表整體公允性存在問題當錯報金額或審計范圍受到限制的金額非常重大且影響又非常廣泛,將會全面影響會計報表使用人的決策,注冊會計師應當出具否定意見或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例如,被審計單位在資產負債表日擁有的存貨金額很大,遠遠超過重要性水平。假如存貨出現錯報,對會計報表許多項目乃至整個會計報表都會產生影響。因此,注冊會計師需要考慮存貨錯報對凈資產、流動資產、營運資本、資產總額、銷售成本、利潤總額、所得稅、稅后凈利潤的綜合影響。在判定綜合影響時,必須考慮該項目對會計報表其他項目的影響程度,亦即牽扯性。現金和應收賬款之間的分類不當只會影響這兩個賬戶,因此并無牽扯性;而一項重要的銷售業務沒有人賬則影響應收賬款、流動資產、資產總額、銷售收入、所得稅、利潤總額、凈利潤、留存收益等,因此牽扯性很廣。一項錯報金額或審計范圍受到限制的金額產生的牽扯性越廣,注冊會計師出具否定或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的可能性就越大。例如,注冊會計師可能對現金與應收賬款的分類不當出具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而對相同金額的銷售業務沒有人賬則出具否定意見的審計報告。 2、判定錯報金額產生的影響在實際工作中,確定錯報金額或審計范圍受到限制的金額對會計報表的影響程度并不輕易,需要根據具體情況進行判定。假如因會計政策的選用、會計估計的作出或會計報表的披露不符合國家發布的企業會計準則和相關會計制度的規定,注冊會計師應當采取以下措施判定錯報金額產生的影響:將錯報金額與重要性水平比較。注冊會計師應當將被審計單位拒絕調整的錯報金額與推斷的尚未發現的錯報金額綜合起來,判定是否對會計報表使用人的決策產生影響,并重點考慮錯報金額的牽扯性。確定錯報的可計量性。有時,錯報金額是難以計量的。例如,被審計單位拒絕披露當前的訴訟案件或在資產負債表日后購入的公司。在此情況下,注冊會計師要判定事項涉及的金額可能對會計報表使用人決策造成的影響。確定錯報的性質。錯報性質的不同對會計報表使用人的決策產生的影響不一樣,對注冊會計師出具審計報告類型的影響也不一樣。假如因審計范圍受到限制,無法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注冊會計師應當將由此引起的錯報與重要性水平進行比較,并考慮其牽扯性。與前一種情況引起的錯報相比,注冊會計師判定因審計范圍受到限制引起的錯報更加困難,主觀性更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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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從審計報告的標準來劃分,審計報告分為標準審計報告和非標準審計報告。 二、從審計報告的意見類型來分,一共有保留意見、無保留意見、無法表示意見、否定意見等4種基本類型。 三、從審計報告的性質和類型來分,有驗資報告、審計報告(年度審計)、專項審計報告、評估報告四種。 審計報告 審計報告是指審計人員根據審計計劃對被審計單位實施必要的審計程序,就被審計事項作出審計結論,提出審計意見和審計建議的書面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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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審計報告的意見類型共有4種基本類型,但也有時也會根據情況附帶強調段和其他事項段,它們分別適用的情形如下:   1、無保留意見。財務報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適用的財務報告編制基礎編制并實現公允反映。   2、保留意見。錯報單獨或匯總起來對財務報表影響重大,但不具有廣泛性。或者,注冊會計師無法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以作為形成審計意見的基礎,但認為未發現的錯報(如存在)對財務報表可能產生的影響重大,但不具有廣泛性。   3、否定意見。在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后,如果認為錯報單獨或匯總起來對財務報表的影響重大且具有廣泛性。   4、無法表示意見。無法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以作為形成審計意見的基礎,但認為未發現的錯報(如存在)對財務報表可能產生的影響重大且具有廣泛性。   帶強調事項段。是指審計報告中含有的一個段落,該段落提及已在財務報表中恰當列報或披露的事項,根據注冊會計師的職業判斷,該事項對財務報表使用者理解財務報表至關重要。   帶其他事項段。是指審計報告中含有的一個段落,該段落提及未在財務報表中列報或披露的事項,根據注冊會計師的職業判斷,該事項與財務報表使用者理解審計工作、注冊會計師的責任或審計報告相關。   以上內容引自《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501號——對財務報表形成審計意見和出具審計報告》(2010年11月1日修訂)、《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502號——在審計報告中發表非無保留意見》(2010年11月1日修訂)、《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503號——在審計報告中增加強調事項段和其他事項段》(2010年11月1日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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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審計報告,評估報告,高新認定,聯系我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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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作效率驚人!1名CPA現場工作3天審計122億資產!

    我們精選了一下網友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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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作效率驚人!1名CPA現場工作3天審計122億資產!

     

     

     

    核心:

    被告德和公司辯稱:

    甲方應在乙方完成現場審計工作的次日一次性支付應付給乙方的審計費用,待審計費用匯入乙方的賬戶后,乙方即向甲方提供全部審計底稿”。第6條約定“本協議待甲方應付給乙方的審計費用結清后即自動失效”。德和公司與永信事務所簽訂《委托審計協議》的目的是希望永信事務所能服從德和公司的指示出具準確可信的審計報告,并提交準確可信的審計底稿;

    資產總額122億元現場審計只有1名CPA,現場工作3天,

    永信事務所審計過程不合規,且未交付審計報告和工作底稿等工作成果。1、永信事務所無證據證明開展了充分有效的審計工作并提供了包括詢證函在內的工作底稿等工作成果,不符合審計準則要求。2、永信事務所的義務是出具準確可信的審計報告,交付審計工作的全部審計底稿。截止今日,永信事務所也未向德和公司交付工作成果。3、永信公司未完成全部的現場審計工作。永信事務所負責審計中科下屬9家單位,總共外勤審計時間為14天,現場審計人員5人,其中注冊會計師1人。這9家單位除有2家單位資產較少,其他7家單位資產均在7.6-34.8億元不等,資產總額約122億元,永信事務所現場審計時間實際只有8.5天,且注冊會計師在現場的時間只有3天,審計期間注冊會計師應提請被審計單位調整審計報表,永信事務所從未向德和公司反映過審計過程中的任何問題,也未提請調整會計報表,永信事務所根本沒有足夠時間按照審計準則執行必要的審計程序。

     

     

     

    原告南京永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與被告南京德和資產評估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糾紛一案的民事判決書

     

    南京市鼓樓區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19)蘇0106民初7043號

    原告:南京永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普通合伙),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20117754145425A,住所地南京市。

    執行事務合伙人:李華明,該事務所所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三寶,男。

    委托訴訟代理人:周建友,江蘇宗域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南京德和資產評估有限公司,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2019330236335X6,住所地南京市,實際經營地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陳德珍。

    委托訴訟代理人:湯井保,江蘇法德東恒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浦寧,江蘇法德東恒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

    原告南京永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普通合伙)(以下簡稱永信事務所)訴被告南京德和資產評估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德和公司)委托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由審判員楊麗適用簡易程序于2019年6月17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本次開庭有原告永信事務所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卞衛生、周建友與被告德和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湯井保、浦寧到庭參加訴訟。后本案轉為普通程序,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9年9月12日再次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此次開庭有原告永信事務所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劉三寶、周建友與被告德和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湯井保、浦寧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永信事務所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請求判令:1、被告支付審計費用555227.84元;2、被告支付555227.84元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自2017年4月25日起計算至實際給付之日止的利息;3、由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事實和理由:2017年3月28日,原被告簽訂《委托審計協議》,約定被告委托原告對“中科建設開發”總公司所屬部分子公司進行審計,雙方的權利義務在協議中進行了明確約定。原告接受委托后,及時組織工作人員到審計現場進行審計工作,于2017年4月24日將審計結果及時發給了被告。2018年1月8日,被告將原告工作人員赴上海和蘇州等地審計的差旅費支付給了原告,但審計費用至今未付,原告多次討要未果。原告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特提起訴訟,請求依法裁決。

    被告德和公司辯稱:一、《委托審計協議》第2條顯失公平,該協議應屬可變更合同。《委托審計協議》第2條約定“甲方應在乙方完成現場審計工作的次日一次性支付應付給乙方的審計費用,待審計費用匯入乙方的賬戶后,乙方即向甲方提供全部審計底稿”。第6條約定“本協議待甲方應付給乙方的審計費用結清后即自動失效”。德和公司與永信事務所簽訂《委托審計協議》的目的是希望永信事務所能服從德和公司的指示出具準確可信的審計報告,并提交準確可信的審計底稿;本協議的失效條款理應是永信事務所和德和公司雙方履行完各自的合同義務后方可失效。本協議的上述顯失公平條款,理應予以變更為永信公司交付工作底稿及審計報告后失效。二、永信事務所未履行受托義務,德和公司有權拒付委托費用。根據法律規定,受托人應當按照委托人的指示處理委托事務,受托人應當按照委托人的要求報告委托事務的處理情況。永信事務所接受委托后,僅通過電子郵件向德和公司發送了被審計公司的部分財務報表材料,德和公司要求永信事務所提供相關審計底稿以便核對該報表的準確性,但永信事務所拒絕提供審計底稿,屬于受托人拒絕服從委托人指示以及履行受托人報告義務,直接導致德和公司無法確認報表數據準確性,故德和公司有權拒付審計費用,以行使先履行抗辯權。三、永信事務所審計過程不合規,且未交付審計報告和工作底稿等工作成果。1、永信事務所無證據證明開展了充分有效的審計工作并提供了包括詢證函在內的工作底稿等工作成果,不符合審計準則要求。2、永信事務所的義務是出具準確可信的審計報告,交付審計工作的全部審計底稿。截止今日,永信事務所也未向德和公司交付工作成果。3、永信公司未完成全部的現場審計工作。永信事務所負責審計中科下屬9家單位,總共外勤審計時間為14天,現場審計人員5人,其中注冊會計師1人。這9家單位除有2家單位資產較少,其他7家單位資產均在7.6-34.8億元不等,資產總額約122億元,永信事務所現場審計時間實際只有8.5天,且注冊會計師在現場的時間只有3天,審計期間注冊會計師應提請被審計單位調整審計報表,永信事務所從未向德和公司反映過審計過程中的任何問題,也未提請調整會計報表,永信事務所根本沒有足夠時間按照審計準則執行必要的審計程序。四、永信事務所提供的審計收費明細表數據不準確。即便沒有最終工作成果,永信事務所開展了部分現場工作,根據行業規范和慣例,中科建設各子公司及子公司下屬的各個公司可能互為關聯方,資產額會相互抵消,永信公司僅僅依據累計資產總額計算審計費金額是極其不準確的。由于永信事務所未向德和公司提供審計底稿,導致雙方無法確認各個公司的資產總額及審計費用。根據江蘇省會計師事務所計時服務政府指導價收費標準計算出來的審計費用為55200-120000元,遠遠低于永信事務所的訴訟請求。綜上,永信事務所拒絕服從德和公司指示和履行作為受托人的報告義務,且未充分、規范完成受托事務交付工作底稿和審計報告,故德和公司有權拒付審計費用。請求駁回永信事務所的訴訟請求。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7年3月28日,德和公司(甲方)與永信事務所(乙方)簽訂《委托審計協議》,約定:因“中科建設開發總公司”發債需審計,甲方現委托乙方對“中科建設開發總公司”所屬的部分子公司進行審計,甲乙雙方就審計費用結算等相關事宜簽訂如下協議:1、甲方支付給乙方的審計費用按乙方實際審計的各子公司及子公司下屬的各個公司累計計算的資產總額,1萬元/每億元打七折再乘以65%的標準進行結算,即:甲方應支付給乙方的審計費用=按乙方實際審計的各公司報表列示的累積資產總額×1萬元/每億元×70%×65%。2、甲方應在乙方完成現場審計工作的次日一次性支付應付給乙方的審計費用,待審計費用匯入乙方的賬戶后,乙方即向甲方提供全部審計底稿。3、乙方派出的赴上海和蘇州等地的審計人員的食、宿、行費用由甲方負責(可由乙方先行墊付,審計工作結束后,憑發票向甲方報銷)。4、乙方應在甲方規定的期限內完成安排的審計工作,并提供相關的審計底稿(紙質的或電子稿)。5、本協議一式貳份,甲乙雙方各執壹份。6、本協議待甲方應支付給乙方的審計費用結清后即自動失效。

    協議簽訂后,原告對被告委托的“中科建設開發總公司”所屬的下列9家子公司進行了審計:鑫聯茂置業(嘉興)有限公司、蘇州鑫元茂置業有限公司、鑫控集團有限公司、蘇州鑫聯嘉置業有限公司、中科龍軒工程項目管理海安有限公司、上海漪文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中科財富金融信息服務(上海)有限公司、中科金控資本管理有限公司、中科汽車零部件(蘇州)有限公司。2017年4月20日、4月23日、4月24日,原告的員工劉三寶先后通過三封電子郵件將受托審計的9家公司的審計結果材料發給了被告的相關人員,其中有財務報表、財務報表附注、合并財務報表及附注。根據電子郵件附件記載的財務報表顯示,中科龍軒工程項目管理海安有限公司截止2016年12月31日的資產總計1023122555.42元,鑫控集團有限公司截止2016年12月31日的資產總計1882962183.71元,上海漪文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截止2016年12月31日的資產總計883755470.50元,中科汽車零部件(蘇州)有限公司截止2016年12月31日的資產總計17055398.10元,中科財富金融信息服務(上海)有限公司截止2016年12月31日的資產總計36118915.23元,中科金控資本管理有限公司截止2016年12月31日的資產總計3485386960.02元,蘇州鑫元茂置業有限公司截止2016年12月31日的資產總計1961138877.42元,蘇州鑫聯嘉置業有限公司截止2016年12月31日的資產總計2152714984.87元,鑫聯茂置業(嘉興)有限公司截止2016年12月31日的資產總計760554285.08元。

    2018年1月8日,被告對原告派出人員進行現場審計所產生的差旅費用進行了報銷,支付原告差旅費用13653.90元。因被告一直未向原告支付任何審計費用,原告遂持訴稱理由訴至本院。

    庭審中,被告陳述:被告是轉包方,需求單位是其他方,被告的工作量大,任務重時間緊,就找到原告,把部分的審計工作委托原告完成。被告主張:其只收到了原告提交的受托審計的9家公司中的7家公司的財務報表,是通過郵件接收的,接收人是被告公司的員工,時間是2017年4月23日,郵件的抬頭和正文均與原告提供的郵件不一致;本院要求被告提供相應郵件,被告以其員工已離職,其無法獲取郵件為由,未予提供。被告另主張原告所交付的7家公司的審計結果有問題,但就其主張未提供證據證明。被告另主張原告應向其提交正式的審計報告;原告則主張雙方并未有此約定,主張被告是把其承接的部分審計工作交由原告來做,只要求原告提供審計底稿及報表就行,對外的審計報告應由被告出具,不能是原告。

    被告另主張《委托審計協議》第2條約定顯失公平,應變更為原告交付審計底稿后,被告方可結算審計費用。原告則主張《委托審計協議》第2條約定并未顯失公平,認為原被告均是專業從事審計的單位,對審計業務是熟知的,雙方對協議的簽訂具有一定的注意義務。原告陳述:審計過程中,被告將被審計單位的財務資料提交給原告,原告在審計過程中會對財務資料進行收集、復制并歸總編制成冊,形成相關的審計底稿;審計底稿中除了被審計單位的財務資料外,還有原告的審計意見,按照會計科目,每個科目都有審計意見。被告陳述:審計報告中相關的審計意見需要有工作底稿支撐其意見,這樣的話需要搜集相關的財務資料,整理成底稿。原告另陳述:案涉的審計底稿已經完成,現在原告處,待被告支付審計費用后,原告向被告提供全部的審計底稿。

    被告另主張:中科建設各個子公司互為關聯方,資產可以抵消,不能按照各個公司累計資產總額計算審計費。被告主張其在委托前有告知原告被審計的9家公司是關聯單位,根據行業慣例及審計準則,關聯企業的資產總額必須進行沖抵,不能簡單的以各個公司的累計資產總額計算審計費用;原告對此予以否認,主張《委托審計協議》明確約定按照實際審計的各公司報表列示的累計資產總額來計算審計費用,并未約定相互關聯的公司資產進行沖抵的計算方式;被告就其主張未提供證據證明。

    被告還主張:在原告未完成現場審計工作,也未提供審計底稿的情況下,被告向原告進行了催告;原告對此予以否認;被告就其主張未提交相應證據證明。

    以上事實,由原告提交的《委托審計協議》、往來電子郵件、中國工商銀行收款憑證,被告提交的差旅費報銷單及本院庭審筆錄、談話筆錄加以佐證。

    本院認為: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和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原告永信事務所與被告德和公司簽訂《委托審計協議》,被告將其所承接的部分審計工作委托原告進行審計,雙方依法建立委托合同關系。原告在接受委托后,對受托審計的9家公司進行了審計,并將相應的審計結果提交給了被告,被告未按約向原告支付審計費用,被告構成違約,應承擔違約責任。被告辯稱原告未完成審計工作,所提交的審計結果材料不全,缺少2家公司的審計結果材料,因被告亦自認原告是通過發送電子郵件的方式向其提交的審計結果材料,雖然被告主張其所收到的電子郵件的時間、郵件的抬頭和正文與原告提供的郵件不一致,但未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主張,故在被告未能提供相反證據推翻原告所提交的電子郵件所記載內容的情況下,本院對原告提交的電子郵件予以確認,作為本案定案的依據。依據原告提交的電子郵件,可以證明原告向被告提交了所受托審計的9家公司的財務報表、財務報表附注等審計結果材料,原告已完成《委托審計協議》所約定的審計工作,被告應當支付審計費用。被告辯稱《委托審計協議》第二條約定顯失公平,應變更為原告交付審計底稿后被告再結算審計費用,被告系專業的評估機構,對審計工作的內容、程序和規則等應當是熟知的,《委托審計協議》是其與原告協商訂立的,雙方在《委托審計協議》中明確約定被告支付審計費用后原告再向被告提供審計底稿,該約定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未違反法律法規的禁止性規定,應為有效,被告以顯失公平為由主張變更該合同內容,依據不足,本院對其意見不予采納。被告主張原告提交的審計結果不準確,未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主張,本院對該意見不予采納。被告辯稱原告應向其提交正式的審計報告,原告受托的是被告所承接的審計工作中的部分審計工作,雙方并未約定原告需就這部分審計工作向被告提交正式審計報告,被告該項主張無合同依據,本院對該意見不予采納。《委托審計協議》明確約定甲方應支付給乙方的審計費用=按乙方實際審計的各公司報表列示的累積資產總額×1萬元/每億元×70%×65%,按此計算方式,被告應支付給原告的審計費用金額合計555227.84元。被告辯稱中科建設各個子公司互為關聯方,資產可以抵消,不能按照各個公司累計資產總額計算審計費,被告的此項主張無合同依據;被告主張其在與原告簽訂《委托審計協議》之前就該事項向原告進行了告知,原告對此予以否認,被告就其主張未提供相應證據證明;故本院對被告的該項意見亦不予采納。對原告主張被告支付審計費用555227.8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南京德和資產評估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南京永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普通合伙)審計費用555227.84元及利息(以555227.84元為基數,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自2017年4月25日起計算至實際給付之日止)。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9352元,由被告南京德和資產評估有限公司負擔(此款原告已預付,被告于履行上述判決款項時加付此款)。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楊 麗

    人民陪審員 王 虹

    人民陪審員 孫鐘浩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日

    書 記 員 王靜靜


    • 發表于 2020-11-19 0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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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分類:審計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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