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紅樓夢》中賈寶玉就挨過“家法”
在一些古裝劇中,少爺們犯了錯,老爺總是要“請家法”。這個“家法”通常是棍棒或者鞭子,“請家法”也就是要打少爺。那么在中國古代,“家法”到底都指的是什么?古人為何如此重視家法?
家法的起源
家法,即家族法規,是調整家族或者家庭內部成員人身以及財產關系的一種強制性規范。它是中國宗法社會的特殊現象,是古代法律體系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
在強調群體利益的中國社會里,齊家這一環節的重要性可想而知,齊家之后才能治國平天下。各家族對族人子弟的教育相當重視,勸誡子弟要敦學、修身、立志,而督促族內子弟上進的措施便是通過家法族規來實現。每個家族幾乎都有家法與族規,存在于各地各姓的家譜與宗譜中,構成了家族文化的重要內容。
中國的第一部家法究竟發端于何時,現在已經無法確切考證。宋人王讜《唐語林·德行》中提到唐朝的家法:“開元天寶(713-756)間傳家法者,崔沔之家學,崔均之家法。”
最早的成文家法是唐昭宗大順元年(890),九江郡清陽縣(今江西德安)義門陳氏家長陳崇創立的《義門家法》33條。
其實,原始氏族社會時期,就已經有了“族規”,只不過那時的族規還不是一個家族的規矩,而是一個氏族公社的規矩,圖騰禁忌就是一種族規,是一種氏族內部的約束力量。
歷代都有“家誡”、“家訓”問世,先秦時期數量極少,漢朝時略有發展,兩漢時期,東方朔、鄭玄、諸葛亮、嵇康等許多名人,或撰有“誡子”,或撰有“家誡”、“女誡”、“清誡”、“誡盈”、“起居誡”等等,皆有家誡家訓傳世。
到了魏晉南北朝時期則形成一個高潮,此時世族、士族的勢力很大,世家大族由貴族家庭成員與依附他們的親族或家奴組成,世家大族內部關系不平等,因此依靠一般社會禮法制度約束子弟與部曲,并不需要另立對家族成員具有同等約束力的族規。
南北朝時期,處于亂世中的士大夫熱衷于撰寫家訓,家法逐漸演化為禮法,教條化為家規。北齊顏之推是儒者,又崇佛法,他撰寫的《顏氏家訓》最為典型,“古今家訓,以此為祖。”其文重在道德教導,兼含規范約束,目的在于“整齊門內,提斯子孫”,內容則涉及家族生活的各個層面。
《顏氏家訓》書影
南北朝時期開始的撰寫家訓的熱潮,在此后的年代里并未降溫。在大量撰寫家訓時,有些家長擴充了其內容,除了告誡子孫,為他們指明為人之道,同時還對于不按家訓行事的不孝子孫規定了懲罰的具體辦法。
因此,“正面教育”式的家訓開始分流,一類沿著傳統的體例,繼續作為純粹的家訓,如宋代袁采、陸游等人所著的“家訓”、“世范”等;另一類則轉化為具有強制執行性質的家規,如司馬光的《居家雜儀》,增加了懲罰規定。
《蘇氏家語》載:北宋范純仁娶婦,傳說新婦以綾羅為帷帳,其父范仲淹說:“吾家素清儉,安得亂吾家法?敢持至吾家,當火(燒毀)于庭。”范仲淹說的家法是否是成文的家法,就無從考證了。
北宋開封府尹包拯的家訓十分簡約,但其中明確規定,“后世子孫仕官,有犯贓者,不得放歸本家。死不得葬大塋中。不從吾志,非吾子若孫也。”這既是家訓,又是家法。
作于唐昭宗時的江州陳氏《義門家法》是較早的關于家法的書。陳氏是陳后主的弟弟,唐朝前期遷居江州德安縣太平鄉常樂里永清村,在這里建書堂,撰家規,世代聚族而居,至宋仁宗嘉祜七年(1062)奉旨分家時,已同居十余代,歷時230年,全家有3700多人。
由于陳氏家族自南朝陳朝始,世代同居,人丁繁盛,所以需要建立這樣一套比較適用和完善的家族管理機構:如設立掌握賞罰的庫司、掌家內外諸事的主事、掌男女婚姻的開勘司、建立司家刑的刑杖廳和掌教育的書堂、學院等等。
其他條文規定了家族內人員的權利、義務和應遵守家法的規則,對違反家法的行為應處的刑罰,包括杖刑、剝落衣裝、歸役等。
家法的演變
由唐至宋,宗族組織普遍,家規由一家一戶的家訓,轉變成專門約束家庭成員的規章。這個時期,儒學復興,理學盛行,家族法的倫理性也進一步得以加強。
家族建祠修譜,訂立家法族規、義莊規范十分普遍,特別在江南各地,尤其如此。名臣歐陽修、蘇洵重修家譜成為當時社會的榜樣,家譜中的“譜例”則成為家族法中新的重要形式,如司馬光的《居家雜儀》、朱熹的《家禮》等。

無錫蓉湖吳氏宗祠
朱熹訂立《朱子家禮》時,將《居家雜儀》內容盡收其內,內容多以訓誡、規勸的形式要求子孫家人敬老愛幼,家人和睦、為人忠信仁義等等。
同時,又用四個條文規定了家內仆人違反行為規則要處以刑罰:男仆人對主人要忠信,能干家事,不能有欺詐、背公、徇私、盜竊的行為,做得好者“重其祿”,違反者“杖之”、“逐之”;女仆人不能“兩面二舌”、“飾虛造讒”、“離間骨肉”,犯者逐之等等。
制訂于元代中期的《盤古高氏新七公家訓》,多處提到“家法”、“家規”,而作者的本意是將其與“家訓”作為同義詞來使用,可見在家訓向家法族規轉化的初期,家訓、家法、家規在時人心目中并無根本性的區別。
高氏家訓中既有正面教育的開導訓誡,又有強制性的懲罰。如在“重祭典”條中,對于賣祭田、祭器,伐墳木,毀墓石,廢時祭等行為,“皆重懲之,毋得容隱”。
在“戒淫盜”條中,則“少有干犯,即當痛責”,“致若犯劫盜之罪案,經族正會議,立予除名,不準入譜”。這幾份家訓的內容中,顯示出了家訓向家法族規演化的軌跡。
明清時期的家法
明清時期是家法族規的普及時期,家法族規進入尋常百姓家,特別在明代中期嘉靖、萬歷年間以后。
此時已經度過了大約一個多世紀的休養生息,明初一夫一妻的小家庭已發展成數十口直至數百口的宗族。這些宗族又建造宗祠、纂修宗譜等,因而有了訂立家族規范的需要。
明朝以前訂立的家法族規,對于違反家法族規的子孫的懲罰,相對較輕。進入明朝后,隨著家法族規的嚴密、完善,并因宗族人口的不斷增多,族人之間的血緣關系越來越疏遠,對于違反家法族規者的懲罰,已經有了加重的趨勢。
明初的家法族規,諸如曹端的《家規輯要》等,已經將處死列入家法族規之中。如,犯有淫亂行為的婦女,要逼令自盡。到明朝后期,家法族規中的懲罰辦法逐漸增多,懲罰力度逐漸增強。
有些家族甚至對于一些很小的事情,也大動干戈,加以重懲。如撰寫于萬歷三十八年(1610)的廣東五華繆氏《家訓》規定,對搬弄是非的“小家婆婦”,須“重治而禁絕之”。
清朝很重視和學習漢文化,特別重視家法族規的齊家束族治世的巨大作用。因此,清初順治皇帝學習明太祖朱元璋頒“圣諭”六條,為家法族規制訂的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
緊接著康熙皇帝在“圣諭”六條的基礎上,又頒影響更大的“圣諭”十六條。由于最高統治階級的提倡和重視,因此,掀起了清代家法族規制訂的又一個高潮。無論旺族大宗或是寒門小姓,都制訂自己的家法族規。
這一時期的民間家法不僅更嚴密,而且系列化,出現了大量單一性的規范,有《族祭項條例》《義田總例》《敦親項條例》《恤族項條例》《應試項條例》《垂裕歲修項條例》等十多種單項規范。
到清朝中期,經過一百多年的發展,人口急劇增長、宗族擴大,致使不少宗族的尊長發出“族繁矣”的感慨。人口激增而生產并未相應的發展,無論城鄉都出現了眾多的無業游民,又使尊長們為族眾“良莠不齊”而憂慮。許多家庭和宗族將制定和強化家法族規作為防止家族衰敗的良方。基于這兩方面的原因,家法族規于此時進入全盛時期。
與之相對應的是,家法族規中的懲罰方式也大大增加。諸如涉及財產的懲罰方式,常見的有罰錢、罰戲、罰祭、罰香燭、罰錫箔,等等。同時,對于違反家法族規者的懲罰強度也明顯加重。
在此之前,所能見到的要被家法族規處死的只有淫亂婦女,且以逼迫她們自盡為主。而在此時,不孝、偷竊、搶劫,在有些宗族中甚至是出家為僧、為尼,都會被宗族處死。處死的辦法也增加了較逼令自盡更為殘忍的活埋、沉潭等多種。
晚清特別是民國后,受到西方文化的沖擊,對于“家法”的秉承越來越松散。新中國成立后,國家在立法上對個人權力進行維護,“家法”這個詞漸漸地也只有在電視屏幕上才能看到了。
(作者:佟佳額爾瑾)
“一本正經說歷史”(ybzjlishi)授權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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