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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國古代如何養老?

    其實,如何養老并不是現代才有的問題。在中國古代,除了“以孝治天下”的治國理念,更有“老吾老以及人之老”等尊老敬老的傳統美德。

    先秦時期的《禮記·王制》記載:50歲以上的老人可供給細糧;漢代的《王杖詔令冊》規定:70歲以上老人即使觸犯刑律“雖有罪不加刑焉”;唐代《唐大詔令集》規定老人可安排護工,“凡庶人年八十及篤疾給侍丁一人”;宋代已出現“福田院”“居養院”“養濟院”“孤老院”各種養老機構……周代規定家有90歲老人全家都可不服徭役早在上古三代,“老人”的概念和標準已被明確。《禮記·曲禮上》記載:“六十曰耆,指使;七十曰老,而傳;八十九十曰耄……”大概意思是,人到了60歲,就算老年人,可以指使人干活;70歲身體各項機能進一步衰弱,應該交代家事,把該安排的都安排好;80歲、90歲,已算髦耋老人……先秦時期如何養老?首先是關注老年人的飲食。《禮記·王制》曾詳細記載:從50歲起,就應該給細糧吃;到了60歲,還要準備隔宿的肉食;到了70歲,則要增加副食;到了80歲,要經常供奉珍饈美食。至于90歲的老人,因行動不便,飲食消費已沒規律,可能隨時要吃要喝,要在老人的床前伺候,如果老人出游,最好是帶著食物跟著他……在夏、商兩代,朝廷還會在仲春和孟冬兩季給鰥、寡、孤、獨者發放糧食等生活必需品。

    為讓子孫更好地贍養老人,周代實行給有老人的家庭減免徭役的政策。如果家中有80歲以上的老人,兒孫中可以有一人不服徭役;如果有90歲老人,則全家都可以不服徭役,此即“八十者,一子不從政;九十者,其家不從政”一說。

    上述主要是對“家庭養老”模式所做出的規定,先秦時期還提出了“國家養老”概念。能享受國家養老待遇的主要是四類老人:一是相當于公民道德楷模的“三老五更”;二是相當于烈士家屬的“家中之老”;三是相當于離休老干部的“致仕之老”;四是相當于五保戶的“庶人之老”。

    先秦時期的“免費醫療”尤其“實惠”,此即周代起實施的“養疾之政”。當時,在官府編制中專設“掌病”一職,負責給老人“問病”。據《管子·入國》所述,掌病要定期看望老人,定期進行檢查:有公職者,70歲以上3天一問;80歲以上2天一問;90歲以上每天問一次;對民間老人,每5 天問一次。

    對于患重病老人,掌病要及時向國君匯報,國君會安排出時間,親自前去看望老人。但是,這項制度在后來名存實亡,成了老人的一種愿望。

    漢代出現中國最早的“老年人保護法”

    漢代是中國古代養老制度形成和發展的重要時期,推出了一套相對完備的制度,特別是對“家庭養老”,有著極嚴的規定和要求,對父母、祖父母等長輩不敬不養,在漢朝算重罪。

    為保證家庭養老的落實,漢律規定,不贍養老人者或被“棄市”。漢朝人的平均壽命僅30歲,能活到六七十歲很不容易,“人生七十古來稀”,用在漢朝更貼切。因此,漢朝將“老人”的標準提前了4歲,即到了56歲就算老人。《漢舊儀》中所說的“未二十三為弱,過五十六為老”,就是這個意思。

    56歲以上的人,可以享有相應的老人保障權益,如免除稅賦。漢朝規定,13歲~56歲的成年男女,每年要繳120錢人頭稅,到了56歲,就可免繳這筆錢。對于90歲的老人,甚至連家屬都可以享受免除徭役的待遇。

    除了減負免稅,朝廷每年還會直接給民間老人(庶老)發放食物。如漢文帝劉恒即位當年即下詔:80 歲以上的老人,每月賜米一石,肉二十斤,酒五斗;90 歲以上的老人,每人再加賜帛二匹,絮三斤。

    漢朝最讓老人有尊嚴、覺得幸福的地方,應該是發放“老年證”。當然,這種老年證不是今天這樣的小本子,而是一種叫“鳩杖”的實用物。

    鳩杖,又叫“王杖”,顧名思義是帝王賜予老人使用的拐棍,它是一種特殊權力的象征。從史料和考古發現來看,給老人“賜杖”的制度在漢朝被正式確立,開國皇帝、漢高祖劉邦曾做鳩杖贈送高齡老人,開了漢朝賜杖的先河。漢宣帝劉詢則使之成為一種制度,規定凡是80 歲以上的老人,皆由朝廷授以王杖。但從張家山漢簡中的相關律令來看,漢代較早時曾是“七十賜杖”。

    為了保證鳩杖的權威性,漢朝出臺了相應的法規。1959年~1981年,從甘肅武威磨嘴子漢墓中先后出土了8根王杖(鳩杖),還隨之出土了《王杖十簡》和《王杖詔令冊》木簡。

    《王杖詔令冊》全文近 600字,規定了70 歲以上老人應該享受的生活和政治待遇,有學者稱之為中國最早的“老年人保護法”。其中有一項規定:70歲以上老人即使觸犯刑律,只要不是首犯就可以免予起訴,繼承了先秦時期老人“雖有罪,不加刑焉”的制度。

    唐代已關注老年人精神健康

    魏晉南北朝時期,養老制度又出現了新的突破。如北魏,首創了“存留養親”制度,此制度一直影響到晚清。

    存留養親,就是一種司法緩刑制度:如果死囚、流刑犯的家中有直系血親需要照顧,準許死囚在家“侍親緩刑”、流刑犯在家“權留養親”,等家里老人去世后再服刑。

    在唐朝,養老制度備受皇帝重視。據《冊府元龜》上所列資料統計,唐朝各位皇帝下發有關養老詔令的次數多達73次,其中以唐太宗為最,在位23年下“養老詔”28次。而《冊府元龜》所記并不全,實際不止73次。

    唐代繼承了漢代給老人“賜杖”、“免稅”等諸多做法。據《唐大詔令集》,唐太宗在“即位赦”中特別提出,“八十以上各賜米二石,綿帛五段;百歲以上各賜米四石,綿帛十段;仍加版授,以旌尚齒。”所謂“尚齒”,就是尊老的意思。

    唐朝還曾有過一項“補給侍丁”制度,官府免費給民間老人安排護工(侍丁)。開元七年(公元719年)戶令規定的配給標準是:“凡庶人年八十及篤疾,給侍丁一人,九十給二人,百歲三人。”開元二十五年(公元737年),給百歲老人的護工增至5名。

    唐代甚至還有“精神養老”一說。當時,流行一個名詞叫“色養”。所謂“色養”,說得通俗簡單一點,就是奉養父母時要和顏悅色,不能讓老人不開心。一代名相、時任司空的房玄齡,不只為臣稱職,贍養老人方面也是“道德楷模”,當年房玄齡“色養”老人極為到位,《貞觀政要·孝友》稱,房玄齡“事繼娘,能以色養,恭謹過人”。

    在古代,子女給老人臉色看、不孝順,都是大逆不道的事情。或許有鑒于此,唐律規定:“諸祖父母、父母在,而子孫別籍異財者,徒三年。”意思是,如果家中有老人,子孫不能遠走他鄉,要呆在老人的身邊,否則要被治罪,此項規定較好解決了“空巢”現象。

    南北朝時期梁武帝蕭衍曾建養老院“孤獨園”

    古代歷朝在重視養老的同時,也都會根據本朝的實際情況,出臺了一些具體的敬老養老措施。在免稅賦方面,宋仁宗嘉佑四年的詔令規定:80歲以上的老人,免除其一子的稅賦;明、清兩朝的養老規定差不多,但年齡提前到了70歲。而且,從宋代開始,還出現了養老院等慈善機構。

    建“養老院”起源于南北朝時期,高壽皇帝梁武帝蕭衍曾于普通二年(公元521年),在都城建康(今南京)創辦了“孤獨園”。到唐朝,這樣的養老機構被推廣,在武則天時代,唐朝即開設主收貧、病、孤、疾者的“悲田養病院”。

    但真正讓“養老院”這種養老方式流行起來的是宋朝。北宋初年即開設名為“福田院”的養老機構,后有“居養院”,南宋則叫“養濟院”等。雖然名字不同,但都是慈善性質的養老院;入院老人的年齡,也放寬到了50歲以上。同時,民間養老院也普遍興起。如洪邁《夷堅甲志》“劉廂使妻”條,在與南宋對峙的金國興中府,有位叫劉廂使的漢族人,遣散家中奴婢,拿出全部財產興建“孤老院”。

    元朝同樣重視養老,元世祖忽必烈曾采納漢臣劉秉忠的建議,逐步建立和完善了元朝的收養救助制度,當時各路均設立養濟院1所,救助、收養“諸鰥寡孤獨、老弱病殘、窮而無告者”。

    明、清兩朝的養老院仍如南宋、元朝一樣,稱為“養濟院”,朝廷繼續發展官辦、民辦等各種形式的社會養老機構。明代朱元璋還恢復了漢朝制度化的“賜杖”與“賜爵”制度,在物質救濟上,明太祖朱元璋曾先后兩次頒發詔令,實行孤貧老人終身養老。

    清朝則重視古老的“賜食”制度,多次請全國老人到紫禁城內去吃大餐,并取名曰“千叟宴”,其中以乾隆年間最盛。

    (作者:倪方六)

    • 發表于 2014-09-20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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