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條例是美國聯邦儲備委員會(Federal Reserve Board)的一項規定,涉及銀行為購買保證金股票而發放的貸款。它適用于股票、場外證券和大多數共同基金等投資。該條例于1936年首次通過,規定了銀行可向保證金股票提供貸款的最高...
U條例是美國聯邦儲備委員會(Federal Reserve Board)的一項規定,涉及銀行為購買保證金股票而發放的貸款。它適用于股票、場外證券和大多數共同基金等投資。該條例于1936年首次通過,規定了銀行可向保證金股票提供貸款的最高金額美聯儲;美國U條例是指銀行發放的以保證金形式購買股票的貸款。自該政策首次實施以來,根據U條例可貸款的金額已經發生了多次變化。截至2010年,最高限額為購買融資融券的貸款,設定為貸款時融資融券價值的百分之五十。如首次貸款發放后,融資融券的價值下跌,則最高貸款額不受影響。本規例適用于銀行及所有其他以保證證券作擔保的貸款人條例U還要求交易參與者登記并填寫文件。當貸款超過100000美元(USD)時,銀行有責任提交U-1,一份由聯邦儲備委員會發布的表格包含一份“目的聲明”,概述貸款的用途。非銀行貸款人總是被要求獲得目的聲明。該條例列出了其最高信貸規定的幾個例外情況例如,專門用于擔保品的保證金股票不在美國監管范圍內。銀行在向其他銀行發放貸款、員工持股計劃或計劃貸款人發放貸款時不必遵守規定。如果貸款僅用于臨時購買證券,該規定還允許銀行發放更多的信貸或允許客戶支付不可預見的緊急開支。如果非銀行貸款人在某個季度發行了少于200000美元的保證金股票擔保貸款,或在某一季度有價值低于500000美元的此類貸款,則可以免除條例U旨在將貸款以保證金股票擔保的客戶所承擔的風險降至最低。特別是,該條例旨在規范一種稱為“杠桿”的技術的使用,即利用借入的資本為投資提供資金。這項規定是在條例T,管理經紀公司和交易商發放的信貸,旨在彌補先前監管留下的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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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于 2020-08-08 1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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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類:經濟金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