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業是兩個或兩個以上參與者之間以利潤為動機的商業關系。參與者可以是個人、團體、公司或公司。商業伙伴關系的類型通常由每個合伙人在企業經營中所扮演的角色以及合伙人承擔的個人責任來定義。常見形式包括普通...
合伙企業是兩個或兩個以上參與者之間以利潤為動機的商業關系。參與者可以是個人、團體、公司或公司。商業伙伴關系的類型通常由每個合伙人在企業經營中所扮演的角色以及合伙人承擔的個人責任來定義。常見形式包括普通合伙企業、有限合伙企業和有限責任合伙企業。

有限合伙企業由一名普通合伙人和一名或多名有限責任合伙人組成在大多數國家,普通合伙企業是一種常見的商業關系。條款可能會有所不同,但合伙人的參與程度和個人責任保持不變。在這種類型的合伙企業中,每個合伙人共同控制企業的經營和此外,合伙人對任何合伙人以合伙企業名義從事的商業活動所產生的任何和所有債務承擔個別和集體責任。任何一名合伙人也可以在其他合伙人知情或同意的情況下,以合同形式約束合伙企業

合伙企業是兩個或多個參與者之間以利潤為動機的商業關系在普通合伙企業中,個人風險敞口的程度通常是出于稅收考慮而被接受的如果每個合伙人都是按照個人收入水平征稅的,那么他或她在這項業務安排下可能會面臨較輕的稅負。合伙人也可以利用商業損失來抵消其他投資或企業的納稅義務。參與者之間的特殊工作或個人關系可能使這種形式的公開性成為可能合伙企業也很有吸引力。

在大多數國家,普通合伙企業是一種常見的商業關系有限合伙企業由一名普通合伙人和一名或多名有限合伙人組成。普通合伙人擁有管理和控制商業活動的唯一權力。因此,普通合伙人對公司的債務和義務承擔個人唯一責任。有限合伙人不積極參與經營管理,個人財務責任以投資額為限,普通合伙人有權獲得比有限合伙人更多的利潤份額。另一種類型的合伙企業,即有限責任合伙企業,在大多數事務上與普通合伙企業相似。然而,根據這一安排,一個合伙人不必為另一個合伙人的疏忽或非法活動的后果承擔責任。在這方面,有限責任合伙企業既包括合伙企業,也包括公司。其實施在不同國家之間,甚至在一個國家的司法管轄區之間差別很大這種類型的商業安排滿足了參與者在管理中直接發揮作用的愿望,在不受其他合伙人可能不符合合伙企業最佳利益的行為影響的情況下,

有限責任合伙企業同時具有合伙企業和公司的要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