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利法案允許公司擁有某種形式的言論自由。言論自由權指美國公民在不受政府懲罰的情況下自由發表意見和觀點的權利。這是由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規定的,該修正案禁止政府制定干涉言論自由權的法律。這種權利并不給予絕對的言論自由對任何人來說,使用暴力威脅都是非法的,企業可以根據員工的言論(如性騷擾事件)對員工進行懲罰。
言論自由受到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的保護關于公司的言論自由權,有很多爭論,涉及公司人格問題,由于美國憲法及其修正案只賦予個人言論自由和類似權利,這些權利不一定延伸到公司和企業然而,有人提出的論點是,公司只是人們的集合,因此應該享有與這些個人同樣的權利。這一點常常得到對美國憲法第十四修正案的解釋的支持,該修正案指出了憲法中的權利,例如言論自由權,對本修正案的解釋及其與公司人格的關系,并非完美無缺。代表公司的律師經常辯稱,在第五修正案和免于自證其罪的保護下,企業不應披露稅務信息或財務記錄。然而,這一點尚未得到承認,因此公司往往在憲法下享有一些權利,但并非如此然而,在2010年美國最高法院關于公民聯合會訴聯邦選舉委員會的裁決中,非營利組織公民聯合會被認為擁有言論自由的權利,以前的法律禁止利用公司資金資助在選舉臨近時播出的政治廣告然而,這項裁決宣布,這種限制侵犯了公司的言論自由,并賦予公司言論自由的權利,盡管未來的裁決可能會改變這種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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