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共同的實際監護期間,父母雙方都可以與子女有同等的時間監護權可能涉及主要監護權。這種類型的監護權通常在兒童監護權案件中授予。當一個人擁有主要監護權時,他或她被確立為主要照顧者。此人通常負責提供為病人提供住所、食物和衣服。他或她負責監督病人的健康狀況,并負責為他或她提供身體健康,還有精神和牙齒保健。
如果母親被認為精神不穩定,她可以被允許探視,而父親可能對他們的孩子有單獨的身體監護權。共同監護是另一種常見的形式。在這種安排下,雙方都將享有平等的權利如果是孩子,父母雙方對孩子的身體權利可能是相同的。父母雙方也可以分享代表孩子所做的每一個決定,沒有一個父母比另一個擁有更多的權利。
子女如果他們處于危險之中,可能會被置于保護性監護之下。有時,當父母不能為他們的孩子提供足夠的照顧時,祖父母可能會被授予監護權。在這種類型的監護中,祖父母將對交由他或她照顧的一個或多個孩子承擔主要責任。通常,這只在情有可原的情況下進行。例如,當父母一方或雙方嚴重殘疾或死亡時,可能會這樣做。為了確保他們的權利仍然存在,一些祖父母會尋求法律文件來確保他們對孫子孫女的監護權。
唯一監護權的授予并不意味著非監護權的父母將無法與子女進行持續的互動如果主要照料者在有限的或暫時的時間內無法履行其職責,則可授予臨時監護權。如果主要照料者失去工作,經濟上負擔不起責任,則可授予臨時監護權此外,在主要照料者身體上無法提供全日制護理的疾病或疾病的情況下,可授予這種監護權。在大多數情況下,臨時監護權是短期的。通常,在主要照料者恢復全職職責后,這些權利將被撤銷另一種類型的監護是保護性監護。一般來說,當兒童面臨危險時,他或她會被置于這種保護之下。一個瀕臨滅絕的成年人也可以接受這種類型的照料。盡管,大多數人在他們犯了罪。罪犯通常被給予這種待遇,直到他們被處理并到法官面前接受判決。
共同物理拘留指的是關于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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