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美國憲法》第三條,聯邦法院是具有有限管轄權的法院案例:聯邦法院系統或州法院系統。聯邦法院包括美國最高法院、上訴法院、破產和稅務法院。州法院包括每個州的獨立法院,以及家庭法院和小額索賠法院。根據美國憲法第三條,聯邦法院是法院有限的管轄權,而州法院是一般管轄權的法院,這意味著州法院擁有廣泛的管轄權,對許多不同的案件感興趣并能夠審理,而聯邦管轄權僅限于憲法明確規定聯邦法院有利害關系的案件
在美國,美國最高法院和其他聯邦法院的管轄權是有限的,因此,聯邦管轄權的存在必須滿足特定的條件。有兩種方式聯邦法院可以獲得聯邦對某一事項的管轄權。第一種方式是,如果案件是由聯邦問題或法律引起的,第二種方式稱為多樣性管轄權,如果訴訟雙方來自不同的州或有不同的居住地,并且爭議金額超過10美元,000美元(USD)。聯邦問題案件是指雙方有爭議,由聯邦法律裁決的案件。例如,如果一方認為某項法律違反憲法,該案必須由聯邦法院裁決,因為這個問題需要對憲法進行解釋,而且爭議"產生"于憲法或以憲法為基礎。同樣,如果一個人根據聯邦法律起訴,比如1964年的民權法案,聯邦管轄權的存在是因為該案件是由聯邦政府通過的一項法律產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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