浮動工作周是美國勞工部(DOL)對工資和工時法的定義。雖然波動工作周背后的原則是為了保護雇員,使其免受低于正常工資的待遇,而1939年美國《公平勞動標準法》(FLSA)于2011年生效,改變如何定義波動的工作周,使雇主更直接地受益...
浮動工作周是美國勞工部(DOL)對工資和工時法的定義。雖然波動工作周背后的原則是為了保護雇員,使其免受低于正常工資的待遇,而1939年美國《公平勞動標準法》(FLSA)于2011年生效,改變如何定義波動的工作周,使雇主更直接地受益于雇主。這使得雇主可以通過將雇員的工資結構調整為工資而不是小時工資來避免向雇員支付過多的加班費,該法還進行了更新,禁止雇主向根據浮動工作周模式雇用的雇員支付獎金和其他類型的工資溢價,這推翻了2008年法律中允許此類額外支付的決定

FLSA模式背后的一個原則是鼓勵使用浮動工作周雇傭更多員工,這樣雇主就可以節省加班費對于雇主來說,工作周標準被認為是降低工資管理成本的一種有價值的方法,這些年來,規則本身經常被修改和更新,而且非常復雜。建議考慮使用這種做法的公司在這樣做之前先獲得法律指導,在這種情況下,法律中有幾點可能會導致雇員和雇主之間的沖突,其中必須考慮的主要規則是雇員每周工作的實際時間必須真正波動,雇員必須得到工資而不是小時工資

波動的工作周可能會阻止公司支付過多的加班費。對于雇主來說,波動工作周模式的一個弱點是雇員的工作時間必須嚴格控制以避免違反最低工資法。該計劃下的員工無論一周工作多少小時,都會獲得固定工資。如果一名員工每周工作40小時,獲得400美元(USD),則相當于每小時10美元。但是,如果,該雇員下一周工作60小時,并獲得同樣的400美元工資,但他或她的小時工資只有每小時6.66美元,這可能違反了最低工資法。盡管雇員在額外工作20小時后,將額外獲得工資的50%作為加班費,如果最低工資定為每小時7美元,那么浮動工作周模式仍然違反勞動法。當雇員被雇用時,不必以書面形式記錄波動的工作周,因此,如果按小時計算,工資每周都在變化,這也會導致沖突。最容易讓人困惑的職業可能是那些工作時間通常波動很大的職業,比如在緊急醫療和消防服務部門,或者是在氣候好、需求量少的季節性工作人員不好的時候員工在這種情況下感到受騙的原因是,當工作周數較長時,加班費可能相當可觀,而在工作周數不長的情況下,加班費會完全缺勤,FLSA模式背后的一個原則是鼓勵雇主利用每周工作時間的波動來雇傭更多的員工,這樣他們就可以節省加班費員工的需求并沒有那么大。然而,到了2011年,情況恰恰相反,雇主用這種模式來雇傭更少的員工。這是因為在繁忙的季節,支付一些員工加班費并給他們額外的工作時間,比承擔雇傭新員工帶來的會計費用更劃算新員工通常獲得的福利通常會超過他們的基本工資,包括醫療保險和假期費用。雇主的其他成本也會阻礙其雇傭新人,比如增加行政職責和支付失業保險金,因此,從2011年開始,波動工作周法被用來減少新員工的數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