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易定罪背后的邏輯主要是關于司法效率即決罪行和定罪很大程度上與司法效率有關。陪審團審判雖然在許多案件中是必要的,但往往是長期的、昂貴的和累人的事務。除了給主事方帶來不便外,陪審團的審判也會影響陪審員的工作生活數周或數月,因為大多數輕微的罪行都不會受到被告人的質疑,即決定罪允許法律得以執行,同時又不會不適當地破壞法院系統的效率
即決定罪通常會在一段時間后從犯罪記錄中刪除。不同的司法管轄區可能有不同的規定關于哪些類型的犯罪被認為是簡易定罪。在幾乎所有地區,簡易定罪適用于非暴力、輕微犯罪,如交通肇事罪許多地區都規定了可以進行簡易程序定罪的犯罪行為的最高刑罰;低于1000美元(USD)的罰款和6個月以下的監禁通常可以接受這種類型的審判。任何刑罰超過法定限度的犯罪都將自動轉為陪審團審判,從而跳過摘要如果法庭認為這是一個不公正的判決,法庭有時會認為這是不公平的,如果一個人覺得他或她因超速而被錯誤地攔下,他或她通常可以請求法庭日期來抗辯罰單。交通罰單本身就是一種定罪形式,如果此人成功說服法官駁回罰單,定罪被視為推翻。不同類型的即決定罪可能要求被告填寫具體的上訴表格;法院書記員可以成為確定哪些文書工作是必要的有用資源。盡管他們的效率很高,但在法律學者中,即決定罪仍然存在一些爭議。追求公正在一個次要的層面上并不比在更大的范圍內,許多法律制度實際上保障了公民接受陪審團審判的權利。然而,通過上訴制度的使用,大多數現代司法制度確實給了被告尋求糾正不公正判決的選擇權;然而,這種制度的要求使被告承擔舉證責任,而不是這樣普遍寬恕交通罰單是定罪的一種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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