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原告同意律師;費用將由裁決的和解金額決定。通常,只有原告的律師是在應急基礎上工作的。律師會按照原告在和解談判或法庭上獲得的損害賠償金的一定比例向律師支付;如果原告敗訴,律師將一無所獲。通常情況下,律師費為損害賠償金的10%,盡管這在委托人和律師之間是可以協商的辯護律師或刑事律師不會在應急的基礎上工作,因為刑事被告和民事被告如果勝訴,都不會得到金錢賠償。事實上,美國律師協會(American Bar Association)發布的《職業行為示范規則》第1.5(d)條禁止刑事律師在應急情況下工作,這一規則也禁止家庭法律師從事應急工作,部分原因是允許律師接受百分比付款可能會使離婚更加激烈或有費用支付結構在人身傷害訴訟、醫療事故案件、社會保障福利糾紛和勞動法案件中很常見。在這種情況下,可以找到一位律師來處理幾乎任何類型的侵權行為,在這種情況下,潛在的損害足以使支付物有所值律師。這意味著許多提起民事訴訟的客戶都是由在應急基礎上工作的律師代理。應急費用制度的倡導者認為這種收費結構鼓勵原告尋求公正有潛在民事訴訟的人,如果他或她知道無論如何都要支付法律費用,那么他或她可能會阻止他試圖獲得損害賠償。但是,如果律師是靠應急費用工作的,理論上原告提起訴訟就不會有任何損失或有費用制度也有一些潛在的不利因素。例如,快速結案的律師可能工作時間很短,收取的費用非常高。一些人認為這會造成利益沖突,因為律師可能希望接受在談判早期提出的和解要約,即使它會在談判中此外,有些人認為,臨時收費制度鼓勵律師只挑選那些他們認為有可能勝訴的案件,這意味著一些原告可能得不到公正的審判因為臨時收費律師不愿意在他們的案子上冒險然而,這些原告可以在按小時付費的結構下聘請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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