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許多情況下,最高法院必須確定特里搜查的范圍。在大多數情況下,美國的執法人員必須有合理的理由才能對個人或其財產進行任何類型的搜查。多年來,美國最高法院因各種原因對該一般規則進行了例外處理。后來被稱為特里搜查例外的案件是克利夫蘭一名警官在街角發現被告的行為可疑。當警察走近被告并詢問其姓名時,被告有些遲疑,這時警察抓住被告,對其外衣進行了搜身,露出了一把手槍。被告特里以搜查違憲為由,對自己的定罪提出上訴
如果一名警官在特里搜查過程中發現了武器,他或她可能有理由逮捕被告。案件最終提交美國最高法院,如果法官有合理的理由懷疑嫌疑人已經犯罪或即將犯罪,那么大法官維持定罪并得出結論,即允許執法人員對嫌疑人的外衣進行短暫的"搜身"(后來稱為特里搜查)為了警官的安全,允許執法人員檢查武器。要使特里搜查合法化,警官必須有理由認為嫌疑人可能攜帶武器,與單純的預感或感覺不同,《特里訴俄亥俄州案》中的一個重大問題是,搜查是否屬于"搜查和扣押"的范圍,"因為被告當時沒有被捕。法院的結論是,與執法部門的接觸不符合實際逮捕,根據第四修正案也被視為"扣押",因此受憲法保護。如果執法人員在特里搜查期間發現武器,他否則她就有可能逮捕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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