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不再理"是指一個人不能因同一罪行接受兩次審判一旦被告在某一特定案件中被宣判無罪,即被判無罪,他或她就不能因同一罪行被再審被判無罪,因為他或她的余生都必須處理該罪行的嫌疑。例如,如果一事不再適用于普通法,那么,任何一個被懷疑犯有某種罪行的人都無法逃脫政府的追捕,除非政府機構決定繼續行動,否則理論上他或她可能會受到永久的起訴,直到陪審團認定他或她有罪為止然而,一事不再理之二也有一些例外,例如,如果一名刑事被告被判有罪,但在上訴時有罪判決被推翻,在某些情況下,他或她可能會受到另一次審判在同一案件中,被告是否可以在同一案件中重審,通常取決于推翻判決的原因。在許多司法管轄區,如果推翻判決的依據是證據的分量,即所提交的記錄不能支持有罪判決,則可以重審案件。反之亦然在這些司法管轄區,如果撤銷是基于證據的充分性——即即使案件中提出的所有證據都以有利于起訴方的方式看待,也不足以證明犯罪的每一個要素——那么雙重危險仍然存在,被告可能不會被重審雙重危險不適用于由獨立的主權國家起訴。例如,在美國,州政府和聯邦政府被視為獨立的主權。所以,如果某人被指控犯有聯邦罪行,同時也構成州罪,那么他或她可能會因同一罪行在州和聯邦法院受到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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