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解通常不如仲裁正式糾紛涉及使用中立的第三方作為指導或談判代表。此人可能是也可能不是法律專業人士,盡管許多律師事務所確實提供調解服務,作為法庭的替代。訓練有素的調解員同意客觀地聽取爭議雙方的意見,但主要焦點仍然是雙方努力達成互惠互利的解決方案。在會議期間,調解人經常私下會見每一方,然后安排面對面會議。
調解達成的協議在法官批準之前不具有法律約束力另一方面,仲裁通常比調解更正式仲裁員可以是退休或在職法官,也可以是經驗豐富的律師。在開庭期間,雙方都有機會在仲裁員面前解釋自己的立場。與常規的法庭程序一樣,律師也可以詢問雙方的證人。在仲裁期間,當事人之間通常很少進行庭外談判。仲裁員有權作出雙方都必須遵守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決定。在調解過程中,調解員可以提出最好的意見調解的過程,但通常試圖讓當事人自己達成協議。調解人的建議可能基于法律原則,但其意見不具有法律約束力。在最傳統的調解形式中,調解人通常不會提供意見。這通常在民事糾紛中最有效,例如房東和房客事項或離婚訴訟。仲裁通常只適用于更復雜的法律糾紛,如勞資合同談判和產品責任問題,但有時仲裁可能不具約束力,如好吧。
調解涉及爭議雙方面對面的會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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