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警察被判斷為使用不當的過度武力,則可能會取消治安。大多數警察美國和其他國家的軍官,在一個連續的武力體系中行動,必須決定(有時很快)使用何種級別的武力從僅僅是軍官在場到分散局勢,再到使用致命武力,在這兩者之間是口頭命令、使用身體約束、警棍、化學噴霧劑、泰瑟槍和非致命武力。每一種武器的使用都必須是必要的,并且要與環境相稱
各個機構將提供有關適當使用武力的培訓和指導方針。國際上對如何使用武力達成了一些共識警察使用武力。聯合國的一次會議通過了關于執法人員使用武力的基本原則。這些原則包括政府機構制定有關使用武力和武器的條例。非致命性和喪失能力的武器應盡量使用使用致命武力。任何類型的武力都應加以限制,并以盡量減少傷害的方式實施,并盡快提供必要的醫療護理。
執法人員在制服不守規矩的人群時可以使用更多的武力在大多數司法管轄區,在沒有必要遵守合法的警察指令的情況下,武力被認為是不適當和不合理的。當使用的武力超過了實現合法警察目的所需的數量時,武力就變得過度了使用致命武力需要對官員或平民造成嚴重人身傷害的威脅。當警察實際可用較少侵入性手段時,致命性使用武力被認為是不必要的。美國法院判決不當案件使用致命武力要看是否存在嚴重人身傷害的威脅以及使用致命武力來防止這種威脅的必要性。法院還認識到,在沒有機會考慮其他致命武力的替代品時,可能會出現極端情況
在審問嫌疑人時,執法人員需要限制使用武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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