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一方可能有探視子女的權利,雖然人身監護權可能屬于另一方父母。除非證明父母一方對子女構成危險,大多數司法管轄區都允許甚至鼓勵父母和子女之間的探視。但是,父母或監護人,有時由于個人沖突,很難就探視兒童的問題進行溝通,特別是在辦理離婚或分離資產和負債的法律程序時,探視問題對于父母來說尤其難以達成一致意見,因為父母居住在一個相當大的距離內,而且孩子或父母都要前往探視。當這種情況發生時,需要制定兒童探視時間表來明確規定探視的天數,非監護父母獲準探視其子女的日期和時間。
離婚后通常采用子女探視時間表兒童探視時間表可容許受監督或不受監督的探視。該項指定由地方法官決定,而兒童探視時間表是為反映任何必要的規定而草擬的。通常,這些協議由法院代表在父母雙方的意見下起草。但是,在父母不能合理同意的情況下,法院最終決定子女探視的確切日期、日期和時間,法律要求父母遵守這一時間表在共同監護子女的情況下,法院也可以下令制定時間表。但是,這些獨特的時間表通常不被稱為子女探視時間表,而是被稱為育兒日歷或其他類似的描述。當孩子長大到可以供款時關于父母或子女探視時間表的意見,日歷經常被修改以反映孩子的意愿。由法院監督和執行的兒童探視時間表有助于解決父母之間的困惑,尤其是在重要的約會上。離婚或分居的父母之間的一個主要爭論點往往圍繞孩子們將在哪里度假展開。通過預先確定這些日期的兒童探視時間表,法院致力于在時間安排上加強公平性,避免讓孩子處于被迫選擇度假地點的困難境地她或他寧愿去重要的約會
兒童探視時間表由法院監督和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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