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法可防止法院因上訴人在隨后的上訴中提出新的事項而陷入困境。案件的法律不是先例原則,或先發制人主義,一種認為裁決在以后的案件中具有約束力的法律原則。相反,它是一個旨在確保司法經濟的程序法問題,它使法院不會因上訴人在隨后的上訴中提出新的問題而陷入困境判例法的概念雖然在英國和美國幾百年來都是含蓄的,但在成文法中卻沒有依據,也就是說,一般沒有法令或法律規定法官必須遵守它,這就是一個例子普通法,法院制定的法律,盡管如此,對所有當事人都有約束力。案件的法律不應與判例法的概念相混淆,判例法是指由法院裁決確立的一整套法律。案件的法律關系到一方當事人是否有權質疑單箱只要事實不發生變化,就后續上訴而言,或如果案件被發回或發回初審法院,則裁決被視為已解決。如果案件事實確實發生變化或初審法院明顯錯誤,則案件的法律不再適用。例如,如果上訴法院在上訴時允許引入新的證據來闡明事實,則上訴法官有義務推翻先前的裁決。一般來說,上訴法院將其審查局限于法律裁決,尊重初審法院對事實的認定。但法院不會,在這樣做的時候應用案件的法律原則會造成不公正。他們還會重新考慮那些在法律發生變化時通常會被視為已解決的問題,即審判法院所依據的法律問題后來被推翻,或者有影響現行法律的變更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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