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地法從拉丁文字面上翻譯為“法院地法”。實際上,這意味著與某一法律訴訟地的程序或手續有關的所有法律, 法院地法是一個相關的概念,它適用于涉及當前事項的實體法不同于另一個有效審判地的實體法當原告或被告有兩個...
法院地法從拉丁文字面上翻譯為“法院地法”。實際上,這意味著與某一法律訴訟地的程序或手續有關的所有法律,法院地法是一個相關的概念,它適用于涉及當前事項的實體法不同于另一個有效審判地的實體法當原告或被告有兩個可能的法院來審理一個法律案件時,就發生了購物行為。程序法必須與實體法區別開來,稱之為因果法,訴訟事由由涉及一個管轄區法律的事件而產生,但該案件可能在第二個管轄區審理的情況。如果確定地點的一方尋求在第二個管轄區審理案件,則適用第二個管轄區的法院地法,適用第一法域的實體法,簡單地說,案件所遵循的法律程序由審判地的法律決定,但案件的結果由原審地的法律決定這背后的原因是所謂的“論壇購物”問題“如果提起訴訟的人可以在實體法不同的多個地點中進行選擇,有時,一個訴訟地的實體法對一方當事人的利益大于另一方當事人,在訴訟事由發生地的管轄地適用實體法和適用審判地的法院地法解決了這一問題法院地法可能包括陪審團審判的權利和舉證責任等重大問題,但它通常指的是不太突出的問題,例如提出動議的程序、審前聽證,傳喚證人的協議等。這些問題可能會影響案件的進展,但不會直接影響有關法律如何適用的結果,因此,一方當事人選擇法院地法不會不公平地損害第二方當事人選擇因果法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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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于 2020-08-22 0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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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類:法律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