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適當的培訓會導致工傷在許多管轄人身傷害訴訟的司法管轄區,訴訟原告必須提供他受傷的證據。例如,如果一個人在車禍中摔斷了腿,他的醫生記錄可以提供受傷的證據。在這種情況下,受傷的原因很容易證明,因為斷了的腿很明顯,而且可能是在車禍后直接治療的。然而,當一個人聲稱的傷害可能在事故發生前就已經存在時,事情就變得更加撲朔迷離了傷害因果關系是行為與傷害之間的關系各種事故后的背痛,在這種情況下,有時很難確定受傷原因例如,在車禍中受傷的人可以起訴被告造成背部受傷,并要求賠償醫療費、疼痛和痛苦;雖然原告可能覺得自己的情況很清楚,但被告可能會引用病歷,表明原告過去曾受過背部傷在這種情況下,原告律師可以辯稱原告的傷害是由被告造成的,被告律師可以辯稱原告的痛苦是由被告以前的傷害造成的,如果被告證明了這一點,原告通常會敗訴
確定損害的原因通常可以幫助原告勝訴或敗訴。當涉及到損害因果關系時,原告的案件就不是了總是被先前的傷害所損害。在某些情況下,律師能夠證明先前存在的傷害在事故發生時并不活躍;醫療記錄和專家證人可能會對此有所幫助。有時律師甚至會努力證明被告的行為不是造成傷害而是加重了傷害。在這種情況下,由于原告病情惡化,被告可能會被責令賠償。此外,一些原告有多處受傷,法官必須決定哪些傷害是被告的過錯。
受害方有權從事故中有過錯的人那里獲得賠償
車禍后立即治療的傷害在傷害原因案例中更容易證明,在車禍中受傷的人可以起訴被告造成其背部受傷,并要求賠償費用和受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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