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解通常可以幫助離婚雙方在離婚案件中達成協議調解是一種替代性糾紛解決方式,其他類型的糾紛解決方式包括調解和仲裁,與調解一樣,調解是一種沖突解決方式,賦予爭議雙方更大的解決爭議的權力問題本身。除了在解決沖突過程中發揮更大的決策作用外,與訴訟相比,調解通常還具有更低的成本和更低的麻煩。
調解協議可以幫助那些無法在沒有幫助的情況下達成妥協的離婚夫婦調解有幾種類型,包括促進性調解、轉化性調解和評估性調解,它們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調解人所扮演的角色。在促進性調解中,調解人不提供其對沖突的意見,但在評估性調解中,他或她會。不管調解的類型是什么,調解員都不會像法官或仲裁員那樣決定結果。調解員的作用只是促進調解過程,并試圖使當事人達成某種解決辦法在調解過程中,調解員通常在調解過程的開始階段使用調解協議來確定一些基本規則。這些協議可以用于任何類型的調解,也經常被要求離婚的配偶使用。調解雙方都不能被迫簽署調解協議,但一旦簽署,就可以被視為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合同,而達成協議往往是調解成功的標志,并非每一次成功的調解都是以這樣一份正式的協議開始的。典型的調解協議允許每一方在調解過程中都有法律代表。然而,調解員,通常被禁止在調解過程中為任何一方提供法律咨詢或法律代理。合同通常還將包括一個商定的調解員費率或費用。還可能制定一個調解行為準則,以幫助各方誠實、公開地參與,從而確保過程的順利進行調解協議通常會建立一個框架,概述爭議的關鍵點和相關點,強調雙方達成解決的共同利益,并包括達成解決的一般性聲明。一旦達成臨時解決方案,將寫入調解協議,最后,雙方簽署文件。由于雙方都致力于明確規定解決沖突所需的步驟,因此調解協議通常比法院官員作出的裁決。調解過程中達成的和解可能需要得到法院的批準,或根據當地法律、習俗和情況進行修改。在最壞的情況下,調解協議可能必須提交法院才能強制執行,如果一方未能履行其對本協議的要求。
雙方可同意由一名無偏見的談判者通過調解解決爭議。
0 篇文章
如果覺得我的文章對您有用,請隨意打賞。你的支持將鼓勵我繼續創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