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種族、殘疾、性別、信仰、年齡的不平等待遇,或者種族歧視在美國被認為是對公民權利的侵犯這項法律特別為雇主使用平權行動政策或能夠證明明顯需要不同待遇的情況提供保護,例如,有計劃增加有色人種就業的雇員,從技術上講,他們在招聘過程中采用了完全不同的待遇,但這被視為平權行動計劃的一部分。同樣,對某一特定受保護階層的人有特殊需求的公司可以優先雇用這些人,只要有明確的記錄如果人們能夠直接或通過推斷證明一家公司正在做出歧視性的決定,他們可以起訴工作場所,要求他們給予不同待遇,雇主通常會非常小心地避免偏袒和不公平的政策,目的是給予所有雇員平等和公平的待遇,并避免因歧視而承擔法律責任這不應與完全不同的影響相混淆,這是一個相關但不同的法律問題。這一概念涉及表面上中立的政策,如教育要求,由于社會不平等,這些政策往往會對受保護階級的人產生負面影響。例如,一家要求所有醫生都有醫學學位和委員會認證的醫院并沒有實行歧視,但它可能會雇傭更少的女性和有色人種,因為這些人不太可能上醫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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