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于沖突可能不得不回避。如果法官對一個案件或判決有任何個人利益,而這影響了他們公正地判斷案件或判決的能力,那么他們就應該回避。不同類型的利益包括與審判的任何一方的密切的個人關系,以另一身份參與正在進行的案件,對正在審理的問題的偏袒,或對案件結果的經濟利益。由于法官的工作是公正地裁決案件,任何可能造成偏見的特殊利益都是不可取的,法官總是被認為承認這種利益并回避自己。
被指派處理案件的律師如果與對方有個人利益關系,也可以自行回避側面司法回避的例子屢見不鮮。最高法院的法官回避自己,特別是當他們對所作的判決有任何經濟利益關系或他們以前在下級法院工作過的案件時。在許多小城鎮,法官與審判當事人發生私人關系并不罕見,或者與某個涉案人員有親屬關系。這件事并不總是一目了然;在同一個法庭工作很長時間的法官往往會認識辯護律師,而且可能在社交上也認識其中一些律師。除非這種關系是浪漫的或家庭的,否則對律師的個人了解不一定是回避的理由,盡管有些人認為這會給沒有聯系的律師帶來不利的影響。律師也可能會尋求法官的回避,他們認為法官不太可能做出公正的裁決。有時法官直到審判開始,或者他們覺得沒有足夠的沖突來解決問題。律師可以指出沖突并要求換一個法官,但他們通常必須首先向法官提供一個回避的機會。去上級法院尋求法官回避可能會造成負面的政治后果,雖然有些律師已經成功地做到了這一點,但陪審團和律師偶爾也會被回避。陪審員告訴法官為什么她不能公正地裁決一個案件,其原因與法官使用的理由相似。律師也可能有對超出適當服務客戶范圍或與之沖突的案件感興趣這種情況尤其會出現在法院將案件交給律師的情況下,任何與對方有個人利益關系的律師,如金融投資或親屬關系,都應回避或幫助委托人找到能代表委托人而不產生沖突的律師
如果法官不能保持公正,他或她可以自行回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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