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不一定總是接受非正式的證據提供證據,他或她通常被允許與法官談論他希望向陪審團提交的證據類型。他解釋了證據的相關性。非正式的證據提供是律師對他打算詢問的內容以及他希望證人在出庭作證時說些什么的總結。換句話說,他解釋了它將如何證明他的案件。
非正式的證據是律師對證人在證人席上所說的話的總結在聽取了律師的陳述后,法官可以允許他或她在陪審團面前與證人進行辯論然而,有時法官不接受律師的非正式證明,然后律師可以提出正式的證明請求。法官通常會批準這一請求,從而保留正當程序的權利正式提供證據意味著律師被允許在法庭上與證人談話,但還不能在陪審團面前進行,這意味著律師會向證人提出他本應在陪審團面前提出的問題。這是律師向法官證明其提問路線確實是的,提出對案件有重要意義的證據。然后法官可以決定是否允許律師在陪審團面前提出同樣的問題。在提供證據期間,所有的證詞和其他證據都由法庭報告人。如果審判員決定不允許在陪審團面前作證,如果律師敗訴,他或她可以選擇提出上訴。然后,上訴法官可以決定初審法院法官排除證據的決定是否適當。如果上訴法官認為排除的證據對陪審團審判的結果至關重要,則可以推翻裁決。
0 篇文章
如果覺得我的文章對您有用,請隨意打賞。你的支持將鼓勵我繼續創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