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判刑不允許在特殊情況下有任何余地強制性量刑法通常指明了罪犯必須被定罪的犯罪類型,并對犯罪的程度以及是否是輕罪或重罪作出了具體規定。如果符合這些要求,一個人就被判有罪,那么,主審法官對被告人的判刑沒有自由裁量權,必須強制判刑。這種做法的支持者認為,由于法官不能表現出仁慈或寬大,這些做法有助于加強法律制度的公正性。他們認為,強制判刑,犯同樣罪行的人受到同樣的懲罰
反對強制判刑的人指出,監獄人滿為患是這種做法的一個負面結果,指出這種做法限制了法官正確履行職責,也不允許犯罪的特殊情況影響刑罰。反對者以擁擠的監獄為例,說明強制判刑如何造成更多的囚犯涌入,由于法院無法決定對已定罪被告人的適當懲罰,必須服從強制性判決,一些法官和類似的法律官員抗議強制判刑法,認為這阻礙了真正的司法公正,要求盲目執行
一些法官抗議強制判刑法。反對者認為,這類法律可能會對受害者施加特別嚴厲的懲罰情況。例如,一些地區使用在一個人身上發現的毒品數量來表明此人是否持有供個人使用或分發的非法物質。對于像麥角酸二乙胺(LSD)這樣的藥物,這通常是通過所含藥物的紙張的總重量來確定的,不僅僅是藥物本身的數量有些情況下,有些人持有少量此類毒品,但其數量卻特別大,這就要求該人被控持有意圖分銷毒品。這種指控在某些地區還帶有強制性的最低刑期,刑期可能長達幾十年。在這種情況下,有人違反了一項輕微的法律,并愿意接受懲罰,他將受到更嚴厲的懲罰,法官無法使用他或她的分歧。反對強制判刑的人將這種情況視為對此類法律行為的大規模譴責;然而,支持者認為,此人永遠不應該這樣做首先是違法的。
主張強制判刑的人認為,它允許犯同樣罪行的人受到同樣的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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