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6年最高法院的一項裁決禁止將強制性異議用于排除基于種族的陪審員自1986年美國最高法院在Batson訴肯塔基州一案中作出裁決以來,美國一直禁止以種族為由將陪審員排除在外,盡管有這一禁令,但這種情況可能非常困難根據許多法律專家的說法,盡管如此,使用基于種族或性別的強制性質疑也可以作為上訴的理由,如果案件是民事案件。
強制性質疑通常用于消除陪審員偏見贊成使用強制質詢的主要論點是消除陪審員的偏見。換句話說,如果陪審員可能以種族或性別為基礎,認為一方有利,另一方反對,那么即使陪審員沒有直接表達這種觀點,也應該將其排除在外這有助于找到一個公正的陪審團,客觀地考慮案件的事實,強制質詢被視為是在陪審團中灌輸這種偏見的一種方式。如果一位律師能夠確定哪些人可能因為同樣的問題而對一方更有利,那么可以使用強制質疑來排除其他可能對案件沒有幫助的人。在這種情況下,由對方律師決定,如果可能的話,為了幫助平衡陪審團,使雙方都沒有固有的優勢。鑒于使用強制性質疑可能被視為一種歧視性做法,一些人建議將其從美國法律中刪除如果真的發生了這種情況,唯一可以解除潛在陪審員職務的手段就是對原因的質疑,在這種情況下,必須給出一個合法的理由來解雇這個人。英國在20世紀80年代廢除了強制性的挑戰,有些人認為取消這些挑戰并沒有造成不公正律師可以使用的強制質疑的數量通常是有限的,因此必須謹慎使用。對原因的質疑是不受限制的,但是律師有舉證責任來證明一個合法的理由。在大多數情況下,如果律師不認為會這樣做的話如果找一個合格的陪審團是一個問題,他或她可能會使用一個強制性的挑戰,只是為了縮短程序
對于在審判過程中將要討論的問題表現出偏見的陪審員,可以使用強制異議來駁回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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